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抢劫罪 >
79年刑法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您解决了
您好!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第二款“情节严重的”,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具体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案情来认定,其中83年严打时,只要是抢劫,就按情节严重处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细化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