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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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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无罪申诉 (2010-04-20 23:33:19)

标签: 法律 申诉人 滥用职权罪 原审判决 阿城市 分类: 刑事辩护

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郑××,男,19##112日出生,朝鲜族,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区#####

因申诉人涉滥用职权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215日作出(20##)外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申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

原审判决错误的将申诉人三次最多被评价为违规的行为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285,297.48元”的“滥用职权犯罪三起”,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对于申诉人“于1995年签字同意从原阿城市××××××管理局出借社保金人民币500万元给阿城市××啤酒总厂”的行为,原审判决仅查明了申诉人因此行为给社保金“造成经济损失485,297.48元”这一利息损失。

而在事实认定上忽略了:

(一)阿城市××啤酒总厂向劳动局借款的经过

(二)“出借社保金”的有利一面

申诉人“出借社保金”除前述直接避免了××啤酒承担巨额工程违约责任、间接避免了××啤酒的预期利润损失外,还为青岛啤酒厂重金并购××啤酒提供了保障(很少有企业会用重金并购一家连厂房建设都无法竣工的企业),从而增加了工人就业的机会,使被并购后的××啤酒每年为阿城市创税几千万元成为可能。

申诉人“出借社保金”给××啤酒,除带来了经济利益,还具有保障文化遗产的作用。1948年兴建、19496月投产、1958年被国家第二商业部评价为“青山绿水一支花”、 1986年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六好企业”的××啤酒,其文化价值不可估量。

(三)“出借社保金”时,申诉人系常务副市长;批借此笔款项时,已有市长批准在先。

在法律适用上忽视了

利息属于收益,不是损失。任何法律均不能以利息损失问罪于当事人。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职能执行过程的客观公正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申诉人在利息损失与国企××啤酒经济破产、文化落寞的抉择中,两害相权取其轻,作出“出借社保金”的决策,不但没有损害公职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反而增加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500万元创造的财富远不止48万余元!因此,“出借社保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被评价为犯罪。

二、对于申诉人“于1999年签字同意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350万元出借给黑龙江省华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

(一)不属于“滥”用

将财政周转金借给黑龙江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系集体决策,有《会议纪要》佐证。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决定、恣意妄为的“滥”用职权行为,而是集体决定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第一,华服公司至今并未破产或失去偿债能力;第二,该笔债务是否过诉讼时效,有待查明;第三,哈尔滨市×××集团加入此笔债务,成为共同债务人,此笔债务是否具有向哈尔滨市京德顺集团追偿的可能性,需要有法律上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