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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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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案例分析 (2011-10-27 10:26:59)

标签: 马振娟 有期徒刑 盗窃罪 辩护意见 缓刑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例分析

盗窃罪中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以及案例分析

案例一:刘某盗窃案

刘某,男,成年人。自2000年至2001年期间,伙同徐某、李某先后4次在某市A县城附近的村庄偷牛并销赃,得款9600元。A县城公安局于201010月将其抓获,后A县检察院于20112月份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的辩护律师马振娟律师根据材料提出刘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且已经积极足额的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观点,建议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且根据《量刑细则》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实施盗窃行为5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刘某在未被抓获前就已经改邪归正的现实情况,建议A县人民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A县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充分合议后,几乎全部采纳了马振娟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二:陈某盗窃案

陈某,男。成年。自20114月至6月期间,伙同冯某,赵某先后3次在B县城附近村庄盗窃电缆,根据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书结合公安局的现场勘验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市场价格等相关情况,认定价值为18600元。我(马振娟律师)接受委托后,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马上就要开庭了。我一刻不敢耽搁,马不停蹄的奔向B县法院复印案卷并且到B县的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某,了解情况。综合了解之后,我回到办公室(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详细的看了几遍材料并且形成了完整的阅卷笔录,至此,初步的辩护思路已经在我头脑中形成了。但是,我不敢懈怠,我又去B县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听取了陈某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关于他所犯的罪结合实际情况,给他从法律上做了分析,至此,我们初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根据材料可以看出,陈某在此次犯罪中并没有参与犯罪前的预谋,也没有提供犯罪所需的工具,更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他只是在同案犯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负责望风。所以在开庭过程中,我提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且,陈某自愿认罪,愿意积极退赔,缴纳罚金,故我根据《量刑细则》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2、实施盗窃行为3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两万,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相关规定,建议B县法院对陈某适用缓刑。B县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情况,绝大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陈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