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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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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09-09-09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皇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2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X、岳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庞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及其辩护人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X、岳X及其诉讼代理人吴人付X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X、岳X诉称,被告人田X赔偿急救费200元、误工费1 500元,丧葬费11 601元,死亡赔偿金246 008元,共计人民币259 309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就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X200812710时,驾驶车牌号为辽X的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至X,向右打方向盘,向前行驶准备停车时,将被害人岳X睿撞到,造成被害人岳X睿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犯罪嫌疑人田X隐瞒事实真相,将被害人岳X睿送到医院后即驾车逃逸,现被告人田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田X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X、岳X与被害人岳X睿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人田X驾驶的辽X号出租车,所有权登记在B出租公司名下,B出租公司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119日零时起至200911824时止。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 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119日零时起至2009118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人民币200 000元。20082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将赔偿限额调整为: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0 000元,医疗费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X、刘X哲、张X鹏、曹X、邓X华、毕X江、毕X军、牛X清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交通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被害人岳X睿户籍证明、尸检报告及死亡证明,抓捕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田X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查询结果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门诊病志,社区证明,工资表,丧葬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来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车主毕X江(被告人田X丈夫)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2 000元(含被告人田X已先行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2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2、被告人田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