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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念斌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09-06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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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律意见书(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罪)
(2014-09-0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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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海东在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之控方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再被山西省的司法机关判处死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权力再一次蹂躏了法律,本案不就是启动重新司法鉴定程序吗?公权力之“杀人者”的内心已彻底麻木,裁判是非的司法者已失去了悲天悯人的道义与情怀,我心已碎!
笔者本人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至今已四年之久,在办理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在案的所有证据,本人坚信,被告人高海东并非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福贵的真凶,真凶另有其人,真凶正躲在暗处偷偷冷笑!
本辩护人四年来一直在法庭上为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福贵之罪行做无罪辩护,笔者本人深感中国法官的人文关怀丧失殆尽,深感中国法官在权力面前的胆怯懦弱,更感到中国当下的法治不彰。
不建设人文道德,如何建设法治国家?
我们的法官们为了一个假命题——维护所谓的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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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关于被告人万振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
(2014-08-27 07:56)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作为被告人万振扬的辩护律师,在2014年8月25日与陈光武大律师、刘志强大律师、郭书兵律师去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约见了审理被告人万振扬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审判长田庭长、姜庭长并再次向两位庭长反映了本案诉讼程序上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并请法庭郑重考虑我们作为本南昌“受贿窝案”的全体辩护律师的意见。
两位庭长表示将尊重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表示,本案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进行研究决定。
姜庭长明确表示:第一、本窝案的分案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中院立案庭所为,非刑庭所为;第二、该合议庭已收到本辩护人所提交的关于本案的程序辩护意见——合并审理、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证据、证人出庭等四个方面的程序辩护意见;第三、合议庭会充分慎重考虑本辩护律师的合理的辩护意见。
当日下午,本辩护人赴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万振扬。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万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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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高海东一案判决的强烈申明
(2014-08-25 07:35)
标签: 军事
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一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被告人高海东死刑。
本人从2010年11月开始,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即作为被告人高海东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被告人高海东自从归案后一直拒绝认可其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并致其死亡,其辩称,其并非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福贵的真凶。
本辩护人认为,全案指控证据均为主观证据。本人对被告人高海东被指控的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一直持否定和怀疑态度,在四年来的法庭上均做无罪辩护,此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辩护,发表了多达四万字的指控证据存在不可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此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辩护人和被告人高海东向法庭提出,鉴于被告人高海东等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本案侦查阶段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必须进行重新司法鉴定;必须进行侦查实验;法庭必须通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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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万振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4-08-20 09:09)
尊敬的江西省并南昌市的有关领导,你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和周后有律师分别接受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和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案被告人万振扬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万振扬,我们作为被告人万振扬的辩护人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万振扬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