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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杭后公开开庭审理

四名被告人被押进法庭接受审判

 

为赚取运费补贴,他们在夜深人静时向排干内倾倒工业废盐酸……

9月10日,内蒙古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生在杭后境内的恶意倾倒废盐酸案件在杭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当日上午9点,杭后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自治区环保系统相关负责人、市旗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及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媒体记者等近300人到庭旁听。

9点5分,法警押着南光、南江、郭伟、王彦军等4名被告人到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4名被告分别进行了陈述,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部分书证进行质证。

 

案件回放

今年1月9日11时,杭后环保局接到境内总排水干沟水质被污染的通知。接到通知后,该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监察大队和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事故发生地查看,通过PH试纸检测水体PH值为2,检测结果表明水体被强酸性物质污染。

1月10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后旗环保局、杭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进行拉网式排查。经排查,发现总排干陕青路南侧500米处有明显的车轮痕迹、脚印以及管道拖拉土地表面的痕迹,还有罐车向水体倾倒废液的痕迹。杭后环保局立即报警。同时,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大水质监测力度,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启动消减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杭后公安局治安大队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发现乌拉特后旗齐华矿业公司为处置化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盐酸废料,于2013年2月与乌海市南光化工公司签订了《购买盐酸合同》,约定由齐华矿业公司免费提供盐酸,并补贴每吨60~100元的运费,南光化工公司负责运输销售盐酸。随后,犯罪嫌疑人南光等4人被杭后公安局刑事拘留。

杭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10日间,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南光伙同、指使南江、郭伟、王彦军向杭后境内总排干和三排干的6个倾倒点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

 

判决

9月10日下午5点,法庭合议后判决:被告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南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被告人所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

杭后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平介绍,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且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据介绍,这是内蒙古第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从今年7月24日立案之日起,杭后法院选派经验丰富、精通刑事审判业务的法官承办此案。

自治区环保厅高度关注此案,组织各盟市环保部门领导、重点企业负责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告诫那些污染环境的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杭后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