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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还是绑架?陈某犯绑架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充分考虑。
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定性,是否认定为主犯,量刑情节等方面,辩护人愿同控方商榷。
一,被告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开设赌场罪定性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非法拘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自由活动的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容易混淆的是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间的界限。这两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非法拘禁罪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绑架行为的方式,同时,非法拘禁罪也实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关系的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两者区别之处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2、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
3、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
4、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事实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而犯罪为勒索财物,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
本案中被告人索要的是自已被骗走的财物,而不是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故谈不上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的问题。绑架罪的定性缺少了客体要件。被告人通过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目的,想要回原属于自已的财产,杨某被骗3万元,现索要2万元,没有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受害人即使失去这2万元,也没有损失。对于受害人是否抽老千,受害人自已也是确认的。退一步,即使认定这2万元为非法财产,也没有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利益冲突双方,尽管不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也同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区别。
对于开设赌场罪定性我没有异议。
二, 被告人认定为主犯缺少条件。
所谓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首先,被告人仅仅联系受害人,索要被骗的财物,并没有殴打和语言威胁受害人,事实上在杨某来到之前,是光头打了受害人。而且联系受害人是根据杨某意思而进行的。其次,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在实际索要2万元钱时,他已离开,没有参与,只是事后别人打电话告诉他,如果被告人离开之前就搞定,那没有必要在被告人离开后继续联系受害人之妻。毫无疑问,控方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三,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损害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现在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较好的。尽管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但是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认罪服法,表明他现在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好的。对于犯罪的人,或许犯了严重的罪行,我国刑法采取打击、惩罚和保护、教育、帮助并重的精神。对本案中的被告人也是一样,由于他缺乏法制观念,但我们应该帮助他,挽救他,使他尽快地回归社会。在我同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一再向我表示对自已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决心痛改前非。
因此,据于上述,我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现在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人: 邓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