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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猛,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
辩护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猛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猛及辩护人葛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崔猛在商丘市归德南路零点客房006房间内非法携带液态海洛因136.49克,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其非法持有的64支毒品认为是杜冷丁,而不是海洛因。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检查缴获的毒品时,按照
GA/T196-1998方法仅提取检测了其中6支,而并未对64支全部检查,同时,从外包装和购买每支仅30元的价格以及被告人注射的数量来看,被告人持有的是杜冷丁,而不是海洛因。案发后,被告人崔猛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上午,商丘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商丘市凯旋路与长江路交汇处零点宾馆006房间内注射毒品,公安民警迅速出击将被告人崔猛抓获,并当场缴获液态海洛因64支,共计136.4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猛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书、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案证实。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在检查缴获的毒品时,按照GA/T196-1998方法仅提取检测了其中6支,而并未对64支全部检查不符合规定,再者从外包装和购买每支仅30元的价格以及被告人注射的数量来看,被告人持有的是杜冷丁,而不是海洛因。其意见不客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猛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持有136.4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崔猛能够悔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余 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