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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条文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得比较明确,同时也规定了三个层级的刑罚,但是这三个层级刑罚的各自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成立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

当前,吸毒人员结伙吸毒的情况十分普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处理的四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全部是吸毒人员之间相互容留。对毒品犯罪,我国历来是进行严厉打击,防止毒品的泛滥。但是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有些仅仅是一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容留,而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其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性显然比较低。另外,某些非吸毒人员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也有可能容留他人吸毒。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但是实施了容留自己的亲友、恋人吸毒的行为。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别对待,从宽处理。首先,这些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低。其次由于这些人员基本上都已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他们是帮助亲友、恋人戒毒的可靠力量。然而,依据现行法律,只要他们容留他人吸毒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无疑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未对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区分,难以对于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打击。

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具有严重情节,如: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或吸食工具等。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应从严处理,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就难以对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三)刑罚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缺乏指导性。

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轻罪的范畴,但是刑罚的三个层级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跨度。管制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刑罚,处罚力度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着很大的差别,后者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仅仅将这三种刑罚进行了罗列,虽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符合一定时期打击特定犯罪的要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指导性的弊病也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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