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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上访)能够触犯敲诈勒索罪这样的罪名?

河南灵宝村名为集体上访并有借条定位敲诈勒索罪吗?我与此冤案于2008年9月27日在北京服毒自杀,被抢救后至今没有得到平反昭雪
   我身为河南省灵宝市大王乡重王村村民组组长通过组代表会议决定2006年4月2日,我们一行19人前去北京国务院信访局举报关于我村两委干部强占土地400余亩,隐迹400多万元的账目,土地抵债,私批宅基地,克扣高速路补偿款。抢夺民财,逼死人命,致伤人身。大王镇以张锁项的调查组,灵宝市纪检委以崔学军的工作组、灵宝市公安局利用职权包庇腐败分子,给重王的经济和举报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006年4月2日清晨,我们到北京火车站下车后,就直奔国务院信访局,在国务院信访局门前,被前来拦访的三门峡市信访局的陈局长和大王镇驻京的镇干部刘美良拦住,说不让我们把事态闹大,让我们暂住下来,等灵宝市和大王镇主要领导来北京解决,让我们暂时不要进信访局。
   我们一直等了五天,19人的住宿费、生活费花销很大,所带来资金已剩的不多了,无法再等下去了,我们决定4月7日再次到国务院信访局把情况反映清楚,就立即回家,就在国访局排队时,又被匆匆赶来在京的大王镇领导拦住,不让我们进国访局,当时举报群众向他们说明我们在北京实在停步下去了,已经等了5天,有的家人有事要回家,我们来带的钱已经不多了,当时在场的大王镇党委书记黄松涛向我们许诺暂借5000元,让驻京的干部李勤峰交给了进京带队的村民组组长当事人(郭元烈),当事人又随手交给当时进京参加举报的生产队会计,随后当事人又向李勤峰写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
   公安局档案并又2006年4月份对北京上访举报19人的当时询问笔录证据,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我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国刑法案例评论》《以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现在一些基层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常常会参考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例,如果都依据该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导致一批错案的产生。不仅不利于对各级政府官员的监督,也无法保障普通老百姓基本的宪法权利,还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政府和司法系统“利用刑法”联手对付上访群众,是极其危险的信号,往往会造成极大的不公正。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不良的审判效果的危害远远大于犯罪本身。
   报纸、网络、新闻、杂志有很多案例以上访定为敲诈勒索罪已撤销,已2010年了我一直向政法机关反映,至今得不到平反昭雪!信访(上访)能够触犯敲诈勒索罪这样的罪名?(发明)?
   具体资料证据?tid=2453685&pid=19957435&page=1&extra=page%3D1
  此案件已经经三门峡政法委书记郭绍伟于2010年元月14日亲笔批示灵宝市政法委。灵宝市政法委书记李少白接到三门峡政法委书记批示,责令灵宝人民法院立案申诉,至今灵宝市人民法院不按领导批示,不给予立案平反。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丁慕英: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厅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
  
  甘明秀: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长
  
  梁书文: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长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朱颖: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社,副总编
  
  徐国祥: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
  
  王历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张兆金:案件当事人
  
  其他:各新闻媒体记者
  
  邢学斗、张兆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一案、的法律专家论证会
  专家观点概述:(共3页)
  
  丁慕英教授:
  
   以一审判决为准的话来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先阐明一个观点,我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个人认为是一个错案,收条,里面是四个人,其中里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是符合判决里面的, 犯罪主体不符。不符合他认定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主体。违背国内一事不在理的原则,国际上的刑事司法通用手则的。从此案的时效来看,拿了一万贰仟块钱那一天,和判决之日来说,超过五年了,此案是超期羁押,我认为这是个错案,错案也要撤消,也要改判,也必然要发生错案国家赔偿追究,应该据时据理据法的论证。要排除万难,求个司法公正。10月28日全国人大闭幕了,我们曹检察长提出要从五个方面全面的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是要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超级羁押等五个方面的问题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治的统一。
  
  甘明秀教授: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一点看法,检察院指控02年到05年,多次到金河沙场打砸, 判决和现有的材料,没看到什么确凿的证据他们去打砸。02年10月以后就是有打砸的话和这个也没关系,打砸破坏什么设施?打了什么人?没证据,而且都是对方的,都是听说,判决中没说,证据人也没人看到,所以缺乏证据来支持。案子的关键,我看就是一个越界不越界,越界开采就涉及到另一个村的利益。判决时他们认为是不是越界不在他们查的范围,关系本案涉及的采沙范围本案不予审查,那么为什么不审查,不审查的理由是什么,判决时应该提到的他没讲, 我觉得这个判决强加于人不讲道理,不讲理由吗,法院的认定不能够说服人,不能让人口服心服,不分青红皂白,不讲因果关系,就现有的证据认定敲诈勒索不成立。我认为这个案子证据不足,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梁书文教授:
  
   这个案子,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办案应该从实事情况出发,不能从概论出发,那水资源当然都是国家的,过去水法规定 , 不能脱离历史情况不能脱离现实情况,应该从这个大环境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他都是民事纠纷。是因为越界纠纷发生的,越界没越界,越界你按民事处理不就行了,他不发生刑事问题,所以敲诈勒索他不符合。判的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到金河沙场打砸闹事,多次、几次?没说清,没具体事实,应说清楚。不能把扣船说成打砸闹事,这是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还要说清呢,刑事判决更应说清楚。提供了十三份证据,除了三个当事人之外,其他都是听说的,听说的不能作为证据,概扩性的一句话,还是采纳他们反面的证据, 他提供的这个书证,是写的补偿款,只能认为是补偿款的证据,而不能拿来直接认为他是敲诈的证据,
  
  江伟教授:
  
   就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就是完全把一个民事纠纷,非要弄成一个刑事案件,这是严重的定性的错误,这个判决书简直就是胡说八道,那些问题一盖都不问,你不问凭什么判人家敲诈勒索?这个案子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民事纠纷,最多再弄上一个行政,02年就出来这个条子了,怎么07年又弄成一个刑事犯罪呢?这中间呢一定要追究,这就是侵犯人权吗?针对他这个判决,这一段说:本案认为,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那你凭什么认定人家敲诈勒索?所以做为一个法院,写出这样的话这叫文理不通呀,定性不但错误,认定事实也没什么根据,另外涉及到法律有关的问题根本就不懂的人家的采沙权。这个判决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纠纷的本身一概不问,这不是胡闹么?这个是?整天打着政治口号,不干实事。这是错案,让他彻底平反,不能说因为上访就把人给抓起来呀?这是那家子的法律?要如果都象这样,老百姓还过日子不过了?我们现在的责任就是要把这些实事还原到事实的真相,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权益,动不动就打人和刑事逼供,都把他们给曝光,太不成话了这个,
  
  杨建顺教授:
  
   各位前辈讲的话,我非常的赞同。这个案件证据还不清楚,就是几个人说一说,听说的就成证据了,打、砸的问题法律适用性事实还是不清楚,证据还是不充分,敲诈勒索的目的性还是很模糊,五年前解决了事情,达成了协议,现在不能再拿出来了,从适用的角度来说,追究他以前的问题这就不太适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