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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林上诉委托的辩护律师:再次请求法院调取

郭成林上诉委托的辩护律师:再次请求法院调取证据函(全文) (2011-09-30 16:56:13)

标签: 孟山都 草甘膦残留 转基因大豆 转基因大豆油 证据文件 杂谈 分类: 批判转基因技术

农业部组织专家完成的“评审报告”等13项证据文件。美国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进口是否毫无问题完全合法,嘉里油脂故意选用有毒草甘膦残留的美国孟山都公司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以及故意选用神经毒素正己烷做溶剂的“化学浸出”工艺大量生产劣质、低营养、有毒、垃圾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油,同时涉嫌将榨完油后大量既含有毒草甘膦残留、又含神经毒素正己烷残留的抗草甘膦转基因豆粕供应给其他厂商加工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饲料、转基因大豆蛋白粉等一系列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食品,从开始就不仅仅涉及金龙鱼操控陷害揭露了他们的郭成林案,而更重要涉及全国数亿、十几亿消费者维护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权利。

 

郭成林上诉委托的辩护律师向深圳市中院提交的《再次请求法院调取证据函》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

(日期:

--  禁止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原料进口、开发、种植、销售理由之93

转载者:陈一文

80年代两届全国青联委员)

《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博客”转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成林涉嫌损害商品声誉上诉案已经本月

请求的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控方应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郭成林有罪,而不是由郭成林寻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2、商品声誉的合法性是该商品声誉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而举证责任理所当然在提出商品声誉保护要求的一方。在本案中,金龙鱼食用油商品声誉的合法性体现在其是否履行了国家关于转基因食品管理规定的全部手续并具备了全部文件(清单附后)。

3、公诉人提交的所谓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检验报告是一份无效证据,因为无论是证据形式和证据内容都不合法(理由详见辩护词)。连普通食用油是否合格都无法证明,更遑论证明其作为转基因食用油的安全或无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按照以上规定,郭成林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本案被告,都有权向所谓被害人提出证明其经营的转基因食用油合格、合法的质询。而所谓被害人无论是作为经营者还是本案控告方,都有义务对以上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金龙鱼的商品声誉,亦关系到郭成林的人身名誉和人身自由权利,更关系到13亿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长远的福祉。因此这一结果不仅要让全体国民信服,还必须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关系之重大,意义之深远,容不得举证责任方有半点搪塞和推诿,而二审亦不可有丝毫懈怠及失察。为此,再次恳请贵院责令所谓被害人提供证明其销售的转基因大豆油合法进口、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全部证据。

请贵院应予以核准,谢谢!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松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一:所谓被害人必须要提交的证据清单

附二:相关法律法规

 

附一:所谓被害人必须要提交的证据清单:

1、美国孟山都公司的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在美国“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