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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能、陶正军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法能,男,1958年8月15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正军,男,1968年9月11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法能、陶正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法能及其辩护人张明业、被告人陶正军及其辩护人崔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为了修建建设路中段与开发商胡思成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胡思成于2006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信阳市明港龙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湾公司),负责建设路北段路桥建设工程的施工,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7日成立了建设路北段路桥拆迁建设工程指挥部,被告人陈法能任副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被告人陶正军为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路桥工程于2006年10月开始施工,2007年5月开发商胡思成找到被告人陈法能要求明港镇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陈法能即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填写了“明港镇建设项目审批表”。为了使龙湖湾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免交有关规费,并逃避信阳市规划管理局明港分局的监管,被告人陈法能又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将“明港镇建设项目审批表”的填表时间前移到明港规划分局成立之前,陶正军在审批表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栏内填写了“符合规划”的意见后将填表日期前移到了明港规划分局成立之前的“2006年7月20日”,后经明港镇镇长签字同意后,被告人陈法能又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将已加盖了明港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补填完整,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时间都前移到了“2006年7月26日”,违规为龙湖湾公司审批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规模为76000平方米,致使龙湖湾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应交的城市配套费流失1026000元。提供证据有:被告人陈法能、陶正军供述,证人李绍军、胡思成、陈浩、赵志阳、孙青山证言,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明港镇建设项目审批表、会议记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明港规划分局筹建前期收费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法能、陶正军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法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此事经领导签字同意。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明港镇政府发放“两证”有其客观因素存在。胡思成证实房管部门测量的建筑面积是71000平方米。案发后,城市配套费已交,后果不严重。陈法能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犯罪情节一般,请求对其定罪免刑。
被告人陶正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提前、写符合规划是领导安排的。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陶正军犯罪情节较轻。其滥用职权的故意不明显,不是造成城市建设配套费流失的直接责任人;2、有自首情节。立案是2010年6月3日,6月2日对其询问时,就作了如实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3、被告人陶正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已挽回;5、被告人陶正军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为了修建建设路中段与开发商胡思成签订了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对征地、修路、土地开发、办证、奖惩等方面事宜有明确约定,但明港镇政府后未兑现对胡思成的奖励。合同签订后胡思成于2006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信阳市明港龙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湾公司),负责建设路北段路桥建设工程的施工。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7日成立了建设路北段路桥拆迁建设工程指挥部,被告人陈法能任副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被告人陶正军为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路桥工程于2006年10月开始施工,2007年5月开发商胡思成找到被告人陈法能要求明港镇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陈法能即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填写了“明港镇建设项目审批表”。因明港镇政府未兑现对胡思成的奖励,被告人陈法能想让龙湖湾公司免交有关规费来弥补胡思成的损失。为了使龙湖湾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免交有关规费,被告人陈法能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将“明港镇建设项目审批表”的填表时间前移到明港规划分局成立之前。被告人陶正军在审批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栏内填写了“符合规划”的意见后将填表日期前移到了明港规划分局成立之前的“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法能在镇领导签字同意后,在龙湖湾公司未交有关规费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陶正军将已加盖了明港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补填完整,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时间都前移到了“2006年7月26日”,违规为龙湖湾公司审批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发证的建设规模为7000多平方米,致使龙湖湾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应交给城市配套费流失。案发后,信阳市明港龙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市政设施配套费1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