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吸食毒品是传染病和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而容留吸毒则是对吸食毒品的纵容和帮助行为。近年来随着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此类犯罪也急剧增多,因此亟待引起社会重视。笔者试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问题以及对策。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

  (一)从容留的场所来看,大多封闭且隐蔽。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所以,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容留二字还内在地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为所有权,如在自己的家中容留;可为管理权,如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如迪斯科舞厅、KTV;也可为使用权,如在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如咖啡厅、酒店、宾馆等。实践中有在自己的出租车内容留吸毒而被定罪处罚的案例。

  (二)从容留的对象来看,主要分为朋友和消费者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毒友之间,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如毒友间为共同享乐而容留吸毒,或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亲友吸毒。第二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消费场所,表现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为牟利而容留。其中既可是直接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利,也可是从吸毒者其他伴随行为中牟利,如娱乐场所经营者容留吸毒,或为便于贩卖毒品而容留吸毒。

  (三)从容留者的主观看,大多对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如“摇头丸”、“K粉”、“麻果”等。此类毒品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泛滥,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在这些场所快速增长,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容留者对此类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新型毒品不是毒品,同时也错误认为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的行为非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成立门槛过低,存在打击面过宽、浪费刑罚资源的可能。根据刑法条文,仅容留一人吸毒即构成犯罪。但是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两、三个毒友之间的相互容留,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行为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其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危害性显然比较低。另外,某些非吸毒人员出于亲情、友情等原因也有可能容留他人吸毒。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但是实施了容留自己的亲友、恋人吸毒的行为。对于这些人员应区别对待,从宽处理。首先,这些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低。其次由于这些人员基本上都已意识到毒品的危害性,他们是帮助亲友、恋人戒毒的可靠力量。然而,依据现行法律,只要他们容留他人吸毒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罚处罚,这无疑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虽然《禁毒法》实施以来,部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容留他人吸毒三人或三次以上者才予以刑事追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未对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区分,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难以进行有效打击。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持续的时间等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具有严重情节,如: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或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等。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应从严处理,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严重情节作出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不加区分,就难以对严重犯罪进行有效打击。

三、遏制容留他人吸毒罪高发的应对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立案标准,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笔者建议一方面明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将定罪门槛予以适当的提高,即容留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增设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食工具或毒品的;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是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上述六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所以应将其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规定,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毒品犯罪。两方面推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