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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王xx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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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王xx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王家属的委托和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王辩护。
根据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本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交通肇事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王灿南既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又有酌情从轻的理由,对被告人的处罚应从轻或减轻,具体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
一、被告人王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
本案事故之所以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当时正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被告人左侧快速超车插在被告王的摩托车前面,并快要撞上被害人于是急刹车,同时被害人快速向左躲闪,由于超过去的摩托车离被告人王很近又急刹车,被告人王避让不及,本能的往左打方向,恰好挂到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被告人王自己连人带车也翻入马路左侧。这一事实,已被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受害人丈夫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的多次供述等证据相互之间映证。
因此,本案是在被告人王为了避免撞上超过去的摩托车,不得已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的情况下,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虽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王自首情节,已被长沙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据证实,并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认定。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三、被告人王还有其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主观恶性相当小。虽然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有一定的过错,但是这并不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本次事故的发生,是被告人紧急避险所造成。
2、被告人王在事发后积极对受害人施救,不顾自身的人身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头脑反应过来后首先是对受害人进行止血等措施,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3、被告人王已真诚的悔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对被害人下葬前三天三夜不离的吊唁等一系列行为,发自内心的悔悟。
4、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及时主动支付医疗所需费用,而且在无力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况,向亲友借钱,尽最大的努力,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对受害人家属的伤害。
5、被告人王系初犯。
以上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确认。
辩护人:余仁财律师
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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