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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洛阳抢劫罪辩护律师孙瑞红:抢劫罪的

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内容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行为手段,取得财物是行为目的。

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使用有形暴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例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并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直接占有者,对有处分权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对具有一地看守能力的儿童实施暴力强取财物的,也成立抢劫罪。

胁迫方法,是指以恶害相告,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当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显然这些方法都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最典型的是用药物、酒精是被害人暂时失去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此外,将具有反抗意识与反抗能力的人反锁在一个房间而取走另外一个房间财物的,也属于其他方法,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进成立盗窃罪。

至于以什么为基准来判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达到了抑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应当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即只能通过对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如果被害人胆小,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虽然不能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但事实上已经压制了受害人的反抗,就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受害人胆小,就应当排除行为人具有抢劫的故意,按照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被害人比较胆大,行为人的暴力虽然能够压制一般人的反抗,但未能实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可能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

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务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强取财物不要求当场性,强取的财物也不限于具体的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