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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成功辩护经典案例(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李

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某因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曾羁押于潍坊看守所,现关押潍坊市某监狱。潍坊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范某抢劫罪,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依法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志平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范某伙同范某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范某无罪。

 

审理经过:

原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潍坊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男,49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潍坊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潍坊市某区  某街道某村某某号。

被告人范某,男,37岁,(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潍坊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潍坊市某区某某号。2006年4月,因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被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某看守所。

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下略)。被告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潍坊市李志平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查询有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公安、检察、法院的案卷材料,依法找出了各证据间的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决定对本案做无罪辩护,主范范某无罪,理由:本案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范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唯一性,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申情况:

潍坊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省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仍然做无罪辩护。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做最后陈述。关于被告人范某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辩称指控范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范某伙同范某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范某无罪。

 

 

 

李志平律师(电话:159-544-16066)

 

律师个人履历

 

李志平律师,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十余年的法理研究和法律实务操作,深喑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旨,深切领会公、检、法、仲裁委等机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律师业务专长:

 

经手案件涉及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事务(改制上市)、合同担保、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劳动工伤等领域,在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合同担保、公司事务、劳动工伤、刑事辩护这五方面案件有独特的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发表的评论和文章先后被各大媒体、杂志和专业书刊转载,赢得了一致好评。

 

律师业务范围:

 

涉及山东各县市区、吉林、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广西、天津等地。

 

律师业务宗旨:

 

始终坚持“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的办案宗旨,对专业领域做到“精专深透”,依法诚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业务收费:

 

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负担。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先办案后收费。

 

律师业务联系方式(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159-5441-6066 李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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