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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松发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松发,男,58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松发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松发及其辩护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松发于2005年受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Ⅹ聘请该公司会计,2007年5月,被告人蔡松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三分公司资金44万元借给鹿守印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此款案发前没有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蔡松发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窦ⅩⅩ、任ⅩⅩ、闫ⅩⅩ、李Ⅹ、姜Ⅹ、刘Ⅹ、李ⅩⅩ、韩ⅩⅩ、王ⅩⅩ、吴ⅩⅩ等人的证言;3、书证;4、其它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蔡松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松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护蔡松发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归案前仍在追讨欠款,依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松发与2005年受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Ⅹ聘请该公司会计, 2007年5月,蔡松发私自以商丘市九源公司第三公司的名义,开具盖有商丘市九源公司第三公司的财务章的收据,挪用在该公司集资的窦ⅩⅩ11万元、闫ⅩⅩ21万元、任ⅩⅩ12万元,共44万元,将该资金转借给鹿Ⅹ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蔡松发的供述证实:李Ⅹ聘请我为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的会计,公司为了发展向社会集资,张ⅩⅩ、闫ⅩⅩ、任ⅩⅩ经我手向公司投资。2007年公司承包期结束时,张ⅩⅩ、闫ⅩⅩ、任ⅩⅩ的资金和利息从当时的公司已经结清,这部分钱我领出来了。鹿ⅩⅩ借钱到安徽阜阳去投资,我就把张ⅩⅩ、闫ⅩⅩ、任ⅩⅩ的钱借给他以后又变更成入股合同了。借钱的时候没有和张ⅩⅩ、闫ⅩⅩ、任ⅩⅩ三个人说,就用以前管账时剩余的盖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章的收据,分别给他们开了一张九源三分公司的集资收据。后来安徽阜阳投资的老板因为非法融资被山东枣庄公安局逮捕了,我就去找鹿ⅩⅩ要钱,他说只有等拍卖完公司财产才能追回资金。我一看不能及时还款,就把这事和张ⅩⅩ、闫ⅩⅩ、任ⅩⅩ三人说了。
2、被害人窦ⅩⅩ陈述证实:由蔡松发经办,我以我女儿张ⅩⅩ的名义向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集资11万元,蔡松发给我开具一张11万元的盖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章的收据。2008年9月我听说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已经不干了,再去找蔡松发,他说他没钱,让我去找公司。到2009年3月我们只好到法院起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
3、被害人任ⅩⅩ陈述证实:蔡松发说公司为了发展向社会集资,是一分钱的利息,由蔡松发经办,我借给公司12万,到2008年1月份,我问蔡松发要利息,他说公司资金紧张,再缓一下。中间我又多次要钱,他一直拖着还。2008年9月窦ⅩⅩ通过其他人问,说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已经不干了,再去找蔡松发,他说他没钱,钱和帐已经交给总公司了,让我们去找公司,公司不认账。到2009年3月我们只好到法院起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
4、被害人闫ⅩⅩ陈述证实: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会计蔡松发说公司为了发展向社会集资,是一分钱的利息。由蔡松发经办,我借给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21万,蔡松发给我打了一张盖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印章的21万的收据。后来我听说窦ⅩⅩ和任ⅩⅩ问他要钱,我也问蔡松发要钱,他说公司资金紧张,再缓一下。2008年9月窦ⅩⅩ通过其他人问,说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已经不干了,再去找蔡松发,他说他没钱,钱和帐已经交给总公司了,让我们去找公司,公司不认账。到2009年3月我们只好到法院起诉商丘九源统一制麦有限公司。
5、证人李Ⅹ、刘Ⅹ证言均证实:我们和商丘市九源制麦公司在2004年签订了合同,承包了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厂投资进行经营,我们的资金主要是向社会集资,所有的集资都要交给会计蔡松发。由蔡松发加盖我们商丘市九源制麦公司三公司的财务章,我再签上名字。2007年2月14日合同到期后,商丘市九源制麦公司不和我们续合同了, 2007年3月份就停止借款了,到2007年7月底,已经还清了所有的集资,不可能再集资了。王ⅩⅩ将三张集资收据给我看,我们都不认识这三个集资人,也没见过,这两年她们也没找我们要过钱。我们去蔡松发问,但是一直没找到他。所以我认为蔡松发冒充我们的公司的名义私自集资,骗别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