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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精彩文章汇编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精彩文章汇编

 

 

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对动态持有毒品的到底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各地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理论界对此也有颇多论述,本文汇编了三篇精彩文章和一篇辩护词,目的在于为同行律师在承办类似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黄某归案后,其尿样检验呈阳性,证明黄某确系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分歧

  评析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并抓获,但由于“持有”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形式,因此,并不能以黄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毒品,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制止毒品泛滥,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司法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因此,结合理论与实践,系统地研究毒品犯罪这个课题,为禁毒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写作本文目的在于以案例为本,从历史发展和理论探讨的角度对这两种罪名进行比较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男,27岁,某电器开关厂工人。

    检查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邹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1年2月26日,被告人邹某携带海洛因206克,准备乘坐166次旅客列车到广州。13时40分,邹某在昆明火车站检票进站时被执勤人员抓获。被告人邹某在羁押候审期间,“检举”了有关马某贩毒的情况,但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据被告人之母和妻子介绍,被告人邹某已染上毒瘾,公安机关也证实,邹在关押期间有毒瘾发作反映。

    案例二:被告人迟某,男,32岁,无业。

    检查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迟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8月20日,被告人迟某携带海洛因从北京乘坐开往长沙的1次列车,次日下午到长沙。迟某在长沙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携带的旅行包内搜出海洛因300克,现金2万余元。迟某自供所携带的海洛因是在云南省孟连县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经公安机关鉴定,迟某携带的海洛因纯度为19%。

    同样的案情,裁判结果却有如此之大的差异,生命的存在与否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决定。这种现象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存在,毕竟生命权是人之最基本的权利,轻易不能剥夺。但是这种现象并非个别,而是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能够对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异同有充分的认识,从而作出公正无误的判决。

    二、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异同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无论是从字面还是从实质上理解,“走私”、“贩卖”、“制造”的涵义都相对明确,而“运输”则相对模糊,因此,本文拟不对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概念上的界定,而直接通过从犯罪构成等各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来达到廓清两者的目的。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