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盗窃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http://www.chinalawyer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盗窃罪:刑事律师辩护意见书   (2013-04-29 16:24:25)

标签: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分类: 程先华律师

关于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嫌疑人A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嫌疑人A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嫌疑人A某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撤销本案。为协助贵院处理好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书面律师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涉案车辆“MERIOR”牌山地车的实际价值应当为2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20121229日出具给嫌疑人A某的鉴字[2012]0608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结论表明涉案车辆价值2400元人民币。鉴定结论是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专门问题而做出的推断,其推断结论因鉴定人员专业知识、使用专业仪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仅仅具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决定作用。

元左右,远远低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2400元人民币”。

同时,辩护人经会见嫌疑人得知,该车实际上为失主使用多年的陈旧自行车,应按照市场价的折旧价格进行评估。同时鉴定结论应当依据涉嫌被盗窃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否则将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基此,辩护人认为涉案自行车价值应为2000元以下,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热衷公益,且家庭经济宽裕,无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A某本人热爱自行车运动,热衷公益,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为支持2008年奥运会,嫌疑人A某参加了2008年“国际奥委会主席杯”全国百城市自行车赛深圳赛区暨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COLOSSI”深圳自行车赛,荣获体验组第五名(见附件一)。

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宽裕,在深圳拥有自己的房产,并资助儿子C某留学美国(见附件二),曾花费一万三千元配置高档自行车(见附件三)。嫌疑人A某家庭经济状况如此良好,怎么会冒着犯罪的风险而盗窃一辆陈旧的自行车?凭借其经济能力,其完全可以购买一辆全新的自行车。

嫌疑人A某曾于2007年失窃自行车一辆(见附件四)。本案中涉案车辆与A某本人失窃车辆非常相似。因此案发当日,嫌疑人A某在醉酒情况下误认为涉案车辆为自己失窃车辆,因此当着保安的面将车辆扛走。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怎么会当着保安的面将自行车扛走?以上疑问足见其并无主观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认为取回自己失窃自行车,其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三、嫌疑人A某在得知自己涉嫌盗窃之后,立即从天津赶回深圳(见附件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态度较好,为国家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嫌疑人A某和妻子B某在本案发生后,前后数次前往失主家拜访,请求失主原谅。这种积极认错的态度足见嫌疑人A某本人认错心切积极化解矛盾的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