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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诈骗一案二审辩护词

侯某诈骗一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上海为你辩护网 作者:张会新律师 时间:2013-08-08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上诉人侯某亲属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上诉人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以帮学生上大学为名,先后收取学生家长269、55万元,非法获利94、65万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未虚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

  1、上诉人从未谎称本人系河南省财经学院招生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在财经学院招生办工作,出自于侯的岳母郝某,是郝编造的,受害人形成上诉人是招生办工作人员误解的根源是来自对上诉人岳母的郝某人格确信。学生家长任孝英、张烈智、武生毅、李玉彪、段小红、田玉莲、武根宏、阎晋康、冀爱公、武世斌、杨兆青、赵晋春等学生家长均证实他们是找的郝某,郝当时称上诉人是学校招生办负责招生的,她能给高中应届或高二的学生以华侨身份在国内上一流的大学,以前已办成很多。这些人基于对郝某确信才找的上诉人,郝某在2008年9月16日公安机关证:上诉人没有告诉过我具体做什么工作,我女儿说他在学校负责招生工作,他在学校招过自考生,我就误认为他在学校招生办工作。在花钱上大学前,学生家长不认识上诉人,我告诉学生家长上诉人在学校负责招生工作。我相信侯有这个能力,因为他以前给孝义武美玲、杨瑞平和杨涛的孩子办成过上大学的事。2009年4月份9日,任某在公安机关证(补充侦查卷第3页):“2002年,我当时在河南财经学院上大学,有一次我丢了手机,学院保卫科的帮助找到,我就认识了在学院保卫科工作的上诉人。”

  二、上诉人没有虚构能办成学生上大学的事实。

  1、上诉人通过办华侨身份方式使学生享受国内高考加分是客观存在的。卷宗现有证据能证实04年侯给三名学生办上学的事实。05侯开始着手给孝义市的15名学生办考学,并先后给他们办理了华侨手续和就读手续。其中:2005年9月9日马来西亚认证田X、孟XX二人为该国华侨;2005年7月27日泰国认证吴XX、郭X、吴XX、张XX等九人为泰国的华侨;2005年12月27日认证庞XX、武X、严XX为越南的华侨。其余已收钱办理华侨身份而未实现高考加分的人,其华侨身份均以办完。证人余XX证:2004年7月,我帮助上诉人办理过孝义学生上名牌大学的事,都办成了。2005年,通过上诉人给孝义15个学生办上学,但由于出台了新的招生简章,都没办成。我共向上诉人收取130万,支付给苏XX办理费用112、5万元。

  2、受害人家长对其子女不是华侨而通过上诉人等人办的华侨身份只是用于参加联合招生考试,并不能真正改变学生主体身份这一点是明知的,并不是受骗的结果,上诉人并未进行任何隐瞒,侯是利用国家招生制度的漏洞和不正之风,通过此方式达到获取佣金的目的。辩护人承认,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办理虚假华侨身份谋取参加联招考试资格,是严重扰乱教育秩序应予制裁的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如同办社会上存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各种假证的人,虽然证是假的,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3、受害人未实现参加联招考试入学目的,是国家招生政策改变所致,受害人目的是否实现,不能决定上诉人是否构成诈骗。根据《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招生简章》国外就读人员回国转入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规定,侯等人将学生移民国外学校就读回国参加高考,享受身份加分政策或转入普通高校,从形式要件上是符合规定的,并不是上诉人虚构的。2006年,这一政策发生变化,把原不限定居住期变成限定为二年以上,这一硬性规定就把这些原符合形式要件条件的学生们划到条件外,这属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是侯所始料不及的,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不能将政策的变化所致利用改变身份达到参加联招考试目的不能结果,认定上诉人虚构事实或夸大自身能力进行诈骗,更不能以受害人目的未能实现的事实,来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如果将此事办成这些人们达到愿望,上诉人如愿获取中间利润的事实如被司法机关知晓,司法机关也不能以诈骗罪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

  4、办理华侨身份参加联招考试入学事件经办的各环节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