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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今年8月,小田(化名)在农八师某团场打工期间,翻墙进入一职工家中实施盗窃,盗取财物价值7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审查案情中发现其盗窃数额达不到自治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1000元,该案是否能立案?其入室盗窃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盗窃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小田盗窃案明显不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而会被处以治安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行为犯罪,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小田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作出了刑事立案的决定,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小田。

检察官说法

兵团检察院农八师检察分院检察官就上述案件进行了解读,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盗窃要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准确界定“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样规定,入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

二、入户应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户盗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其主观上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非法入户就是为了实施盗窃;二是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而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入户,因其他犯罪未得逞而乘机实施盗窃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入户盗窃”,如果不将合法入户和非法入户进行区分,就混淆了“入户”的概念,扩大了定罪范围,如亲友间串门时的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另外,实施犯罪行为人误将家庭住所当作旅社、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在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入室盗窃过程中被户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常见的多为携带凶器)的,就转化为入室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