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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望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望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9年6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胜超,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望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请杞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望成及其辩护人潘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5日、12月8日、12月15日,被告人汪望成分三次私自吸取开封大相国寺的存款200万元,并向开封大相国寺出具盖有杞县葛岗信用社公章的存款期限为六个月的定期存款单,并未将上述存款入信用社的帐,将上述存款交与王×150万元,孙××50万元用于二人做生意。存款到期后,被告人汪望成为大相国寺办理了上述存款的续存手续并支付利息。该款至今未归还。

  2004年12月3日、4日,被告人汪望成拉来储户高×在该信用社存款200万元(分两笔,每笔100万元)。2004年12月9日,被告人汪望成在明知挂失存单人张××不是储户存款的前提下,违规为张××办理上述两张存单挂失手续。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汪望成在储户高×未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上述200万元存款的取款手续,将上述200万元存到王×名下用于王×个人做生意使用。该款后来归还储户高×。

  被告人汪望成于2009年6月1日被传唤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望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汪望成供述,证人焦××、释××、释××、高×、张××、王×、孙××证言,书证,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人曹××、高×、王××、汪××、郭××证言,杞县葛岗镇曹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望成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违规挂失以及吸收存款不入帐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归还部分挪用款项,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望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二、随卷转来被告人汪望成的大地牌RX6400汽车一辆,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伟

                 审 判 员  沈佳丽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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