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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私刻公司印章、诈骗罪辩护词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李宗胜

 

以下是庭审后笔者整理的本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卢某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卢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维护卢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结合法律提出辩护观点如下:

轻处罚。

其二、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

孙某的出庭作证,使案件的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真相大白,这就是,孙某证明了以下事实: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刑事法律惩罚是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最严格的否定,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由此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轨迹,乃至决定一个人的一生。法平如水、法重如山,还请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