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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风律师谈毒品犯罪辩护之经典案例
法官运用法律规则,对案件做的解释,具有个案化的价值,一般指法律解释的方法及规则,此次分享单纯探讨和研究个案性案例对毒品案件的参考价值,即如何把握辩护方向的具有参考性价值的案例。
毒品犯罪案件中核心证据如何把握?
会议刑事证据规则上,归属于相关性规则的价值判断。相关性即关联性问题。如何要求纳入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如何理解关联性是实质性和正义性的结合?
例子1:涉案12.7公斤,装在分别不同的大小37个包装袋中,外面用黑色的袋子将小袋子包装在里面。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时整体做了扣押清单,没有当场打开,第二天对几个嫌疑人做询问笔录以后,此时已离开现场,将包装袋打开,分别让嫌疑人指认,是他们运输的,这时并没有当场封存,也没有当场抽样,虽然各地的公安机关办案时的证据意识不一样,但很多对毒品案件如何取证及固定证据上的经验是不足的。共性的是现场当场封存、扣押、录像工作不扎实。然后指认完之后并没有对37袋子进行编号。两三天之后送过去做理化分析,即对毒品定量定性的意见。辩护的方向和思路就是打掉鉴定意见的内容。此时发现一个问题,几个嫌疑人当场没有对送检的毒品样本进行确认、封存。一共出来六份检测报告,其中三份是当场对嫌疑人的药检,后三份是实验室出来的。送检的毒品没有办法证实与当场抓获时相关,即断链了。37份并没有嫌疑人当场编号。虽然送检也是编号的37袋,但没有证据将此与查获当场的进行联系起来。辩护人反映,但检察院让公安机关补上了一个情况说明,意图使当场查获的毒品与第二天送检的进行串联。而这样一份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这两份毒品是相关的。辩护时提出如让嫌疑人触碰这个袋子的指纹也算有相关性。被告人的供述如果也认可这个毒品是他的,辩护人也认可毒品具有相关性,但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认,质量、数量都不予认可。通过这样的精细化质证,后来法官很慎重,另外庭审中提出笔录中记录不完整,也希望能看到当场在问话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回到了刑诉法121条的内容。这涉及死刑,十三类案件是义务性规范。现场抓获的,或者比对,运用逻辑规则或生活经验,能够关联上能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在证据辩护上,削弱了控方的证据,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去走,但在量刑时,律师作出仔细和精细化的对证据的观点,法官就会形成主观的确定。结果,一被告被判了无期徒刑。
总结:第一,有扣押物品清单,签字的见证人是谁,一定要深挖。当场封存、当场抽样,还有要求当场录像。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见证人的身份,可以找到很多辩点。如果这个见证人可能是公安机关带去的,也可能是警察,如是警察,这个扣押清单本身就有问题。如深挖找到是警察带去的非警察人员,会想到什么辩点呢?
以上是核心问题上,如何去把握?
实验人员送到实验室去做理化分析,是否需要办案人员和检测人员对毒品有个交接呢?好多警务人员,这些都是没有的。毒品辩护律师就要将他的证据体系进行强行的指控。
这就是关联性问题,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印证,与嫌疑人的行为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如丝丝相扣,就是有联系的。
大家可以思考下,国家出现这么多冤案,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诱供骗供,法官、检察官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一心想找到案件的真相,看似公平,在某些案件中恰恰相反,因为他们忽视了证据的关联性,把证据的关联性遗忘了,从这方面来考虑是很不公平的判决。无论是诉辩交易,一切都在于相关性规则的运用上。
例子2:如何把握好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同一性问题?同一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反推在逻辑学上定位则属于同一律规则。运用在生活和案件判断中,是否是同一性规则呢?也就是现场抓获时的毒品与送检时有关联,但是否同一呢?如何类判断?
涉案毒品9.7公斤,主要成分是麻古,麻古从毒品属性上来讲是苯丙胺类,核心还是甲基苯丙胺,只不过掺杂了咖啡因。咖啡因50公斤以下,也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如把案件同一性问题考虑清楚,此案件就很好解决。这也是用塑料袋装了很多袋,也进行了编号。送检的毒品如跟现场的毒品同一,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定罪是没有问题。警察也做了情况说明,做了封存,在关联性上没有多大问题,但在同一性上面有问题。律师可能从法律和证据上去把握,但没从生活经验上把握,此送检的编号中2、3、4没有,最终检验出来的结果,都用到了包装袋上的毒品。因为少了两袋,从这些包装的编号应该与现场的编号相一致,检验出来的只有8袋,办案人员又不承认有工作失误,律师向办案人员反映了,办案人员去找检测部门,查到送检交接单上写明本身就少了编号。实际上检验的确实少了三袋子。检验的和现场抓获的不能一一对应,出现了差异化。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技术部门的失误,在数量、定性、含量上,无原汁原味的对应性,出现了极大的差异。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法官最怕证据有差异化矛盾和化矛盾。精细化才能形成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