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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二) (2007-05-14 16:12:08)

标签: 刑事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分类: 刑事辩护

 

50.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1)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行为人使用卑劣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行为人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5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张以上不满500张;

  (2)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3)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0张以上;

  (2)票面数额5万元以上;

  (3)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55.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6.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2)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4)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5)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7)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3)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2)扒窃4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4)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58.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3)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1)个人诈骗公财物20万元以上;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3)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5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60.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1)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挪用特定款物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5.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6.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7.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对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罪应以其所帮助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起点标准。

  收购赃物罪的起点标准为2万元以上。

 

  68.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义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全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证件;或者其他妨害、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9.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

  (2)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

  (3)非法获利3千元以上的。

 

  70.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7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7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不满1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不满1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不满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人次以上不满1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以上不满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张(盒)以上不满1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副(册)以上不满2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2500张以上不满1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上不满5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不满25000张;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场以上不满250场。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2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25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5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250场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5万元以上。

 

  73.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74.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达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7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上不满30场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3次以上处罚,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30场次以上,或者向不满18周岁的人组织播放,属于“情节严重”。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77.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30万元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78.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79.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

 

  80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81.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起点标准为30万元以上。

 

  8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8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轻伤3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84.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3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5.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6.本意见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的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

 

  87.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除特别规定外)。“以上”、“以下”的规定包括本数。“不满”的规定不包括本数。

 

  88.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89.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9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下发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办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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