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上海市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上海市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2014-09-18 22:19:14)

分类: 刑事犯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上海市关于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

对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伤害后果的大小、手段的残忍程度、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的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持管制刀具或斧、锤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或有预谋地持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伤害他人的。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的。


 

详情请点击  申法律师团队网站

申法律师网:

 

(该信息由上海申法律师团队为你整理提供,仅供参考。)

 

上海申法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该律师团队由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携手业内资深专业律师共同创建,现旗下业已成熟的团队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房产纠纷律师团队以及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皆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部分律师在国家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熟悉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思路,律师团队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专注、专心的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500061505室。

咨询热线:136-5178-9668

法律援助:135-8580-5178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疲劳驾驶酿事故 保险拒赔商业险 法院:违法所致损失保险可免责

后一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疲劳驾驶酿事故 保险拒赔商业险 法院:违法所致损失保险可免责

    后一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