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对李一帆,该案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

对李一帆,该案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理 (2010-11-02 10:00:39)

标签: 黑社会 杂谈

 1、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当时李启铭的车速非常的快,有人描述超过50公里每小时。而在该生活区的标准时5公里每小时(门口有标识)。如果其远远的超过了法定速度,其行为就不能理解为过失行为。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明启醉酒驾车,并且还在生活区将车速开的如此之快,显然对于撞人属于放任状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2009年9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4、发生地点属于校园内的生活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对李刚:
              
  1.李一帆不但自己开着数十万的私家车,而且其QQ空间里发现他拥有包括奔驰等豪华车的照片,说都是朋友借的,除了那些走狗才相信吧???
                            
  2.现在更是被曝光有多处房产豪宅,这些家产以一个副局长的工资,十辈子才能挣来。不贪污不腐败,可能吗?
                            
    3.对河大进行封口令,连众多媒体都被其HX,照片上的受害人穿的是平根鞋,媒体竟然报道是滑轮。CCTV不给失去亲人的受害者多少时间,却给一个凶手的家属宝贵的五分钟表演。这是何等的权势熏天啊!!!
                            
                            
  如此的李刚,不被调查,不被下狱,何来天理!!!!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2010年11月02日的日记

后一篇:陈晓凤的哥哥再报河北大学案件最新进展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2010年11月02日的日记

    后一篇 >陈晓凤的哥哥再报河北大学案件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