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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月婷、李春城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月婷,女,1968年10月16日生。
辩护人王炳东,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春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
辩护人赵红文,男,1935年6月28日生,郑州市人,系被告人李春城亲友。
辩护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月婷、李春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月婷及其辩护人王炳东,被告人李春城及其辩护人赵红文、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市教育局进行第七中学人造草坪工程招投标工作,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需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市教育局发展计划法规科科长李春城违反财物规定安排科员张**保管到个人帐户, 2009年7月30日,李春城安排张**将10万元转到程月婷在建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次日,程月婷将10万元转入个人股市帐户用于申购新股,同年8月20日,程月婷让其丈夫李**从股票帐户转出10万元用于其姐姐程**购买轿车使用,同年9月,程月婷、李春城分别决定购买市卫东区国土资源局团购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帝景花园商品房,李、程二人在李春城办公室商量后决定使用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二人交首付房款使用,9月21日下午3点,李春城夫妇和程月婷夫妇在建设银行交款期间,程月婷从其个人帐户中转出5万元用于李春城缴纳房款使用,剩余5万元用于自己缴纳房款使用,案发后于4月23日,李春城和程月婷分别退出5万元将1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超杰公司。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教育局委员会平教党【2008】14号和15号文件、关于七中人造草坪事项的工作记录、履约保证金的收条、购买轿车的发票、购房交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契约、建行客户回单、履约保证金的来源凭证、众成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资金变动情况表、明细查询记录、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月婷、李春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月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不是第一被告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月婷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备免除处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被告人李春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告人李春城挪用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春城有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市教育局进行第七中学人造草坪工程招投标工作,河南超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需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市教育局发展计划法规科科长李春城违反财物规定安排科员张**保管到个人帐户, 2009年7月30日,李春城安排张**将10万元转到程月婷在建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次日,程月婷将10万元转入个人股市帐户用于申购新股。同年9月,程月婷、李春城分别决定购买市卫东区国土资源局团购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帝景花园商品房,程、李二人商量后决定使用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二人交首付房款使用,9月21日下午3点,程月婷夫妇和李春城夫妇在建设银行交款期间,程月婷从其个人帐户中转出5万元用于李春城缴纳房款使用,剩余5万元用于自己缴纳房款使用,案发后于4月23日,程月婷和李春城分别退出5万元将1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超杰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月婷供述:2008年7月份,筹建市七中的运动场人造草坪施工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方需缴纳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当时施工方如期将这10万元交到法规科,经李春城科长安排张**将该款保管,2009年7月份左右,我经常看股市,看到新股发行较密集,我就想到科里有10万元在那里放着,又不急于退还,就想着不如先拿来申购新股,于是我于200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向李春城科长把我的想法说了说,科长问我是否有风险,我说申购新股没有风险不会赔钱,科长说那要赚钱了咋弄,我说如果赚钱了算是科里的,科长说如果没有风险能保证这10万元及时退还给施工方的话可以用这10万元去申购新股,等于说是科长同意用这10万元去申购新股了,前提是得保证这10万元没有风险,能够及时返还给施工方,回头我给建斌交待一下把钱给你转过去,过了一两天,我把我的建行的工资账户给了张**,他就把10万元质保金转到我的账户上了,我就把这个钱转款到以我个人名字开设的股市账户上了,具体是啥时间投资到股市的我记不清了,以股市的转款日期为准。随后我也把自己的7、8万元资金额转到股市账户上一起申购新股了,操作了一个多月,也申购了几只股票,但是一次都没有成功,后来我就失去了兴趣,就不在申购了,钱就放在我那里保管了。期间姐姐程**一直有买车的想法,在2009年8月份的秋季车展上她和我姐夫吴保庆看中了一款车,临时起意但是没有准备资金,找到我说想找我借点钱,我就答应了,当时股市账户上连同10万元质保金加上我自己的钱有18多万元,我从账户上转出10万元到我爱人李**的存折上,让李**去帮他们支付这辆车的购车款,当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当时我自己有钱,足够10万元,只是分散到各个账户上了,当时只是图方便想着用一下。我姐姐和姐夫借的购车款大概是在一两个月内陆续把钱都还给我了,他们不知道借的钱是公款,我也没给他们说过我保存的有公款这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