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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刘俊晓 联系电话:13600056364 归属地:广东 广州 电子邮件:1464150156@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以泰国际大厦604室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2日
咨询电话:13512797164 刘律师团队QQ1532250247 广州白云区盗窃罪律师 广州白云区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白云区强奸罪盗窃罪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白云区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缓刑减刑律师 广州黄浦区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缓刑减刑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强奸罪减刑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强奸罪减刑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强奸罪减刑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市花都强奸罪减刑缓刑辩护律师 广州海珠区看守所取保候审律师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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