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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为何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

编者按:湘西前首富曾成杰被判死刑一案,再次让民间金融问题引发前所未有的关注。民营企业家为何屡屡卷入高利贷风波?“集资诈骗罪”为何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死刑陷阱?民间金融秩序又该靠什么来维护?南方周末经济板块特刊发本组文章,亦希望社会各界能就此展开深入讨论,共同厘清司法、政府、放贷者与借贷者的权责,帮助建立健康的民间金融秩序。

曾成杰案是今日中国民营经济金融困局的一个缩影。(东方IC/图)

湘西州吉首市房产开发商曾成杰,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准、长沙中级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自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在全国舆论呼吁下改判死缓后,以集资诈骗罪核准死刑的,这还是首例。

这一案件,再次向人们昭示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的深层次积弊。

民间金融的三种法律性质

只看有没有造成损失,是当前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使民营企业家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曾成杰,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3年6月-9月,曾成杰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

2011年5月20日,曾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级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曾执行枪决。法院公告的判决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行为,涉及三种法律性质。

一是民事的,民间的合法借贷。处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债务,适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有钱还钱,没钱走破产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护,而不能将超过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以金融秩序为侵害对象,不侵占财产。刑罚最高刑为十年。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数人”、“公众”、“存款”、“非法”的特征,可以定这个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资诈骗罪”。这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不单扰乱秩序,而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为人有没有骗取的目的,是一个关键。

近年相类案件的审判中,往往以后果定性,相关机构越来越忽略这个犯罪的主观方面,而只从损失有没有造成、群众财产能不能恢复来确定是否行骗。这个人一开始是为了什么借钱,是否准备归还,是故意不还还是客观原因还不了,是借钱用于经营还是借钱个人挥霍潜逃,都被忽略。

“客观归罪”是当前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错案的关键所在,这使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曾成杰所在的湘西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和银行资金供给长期不平衡。通过公开资料可以发现,从1999年到2002年,湘西地区银行的存贷款比率基本是一比一,从2003年开始,存款余额逐年超过了贷款余额,这意味着本地的存款反而流失到了外地。

在这种情况下,湘西政府曾公开支持民间融资行为。时任吉首市委书记徐克勤2001年2月4日《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了要通过启动民间投资的突破性政策发展地方经济。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当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鼓励民间融资。

曾成杰做的是政府“三馆”形象工程,但如此重大的工程唯一的资金来源竟然就是民间融资,总的融资额达七亿多。他向民间融资不但是政府明知和同意的,而且政府在三馆公司设立现场办事机构,融资协议由公证处公证,群众由此完全信任其是合法的。

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

在曾案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其实曾成杰才是杨白劳,因为他欠高利贷不还给黄世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