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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廖显堂

      首先要声明我并不是专门学刑法的,对于刑法也只是读了本科类教材,稍微能够应用,虽然自己有较长的司法实践,但都不是参与从事刑事诉讼,只是偶尔参加过一些刑事庭审。至于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一是看了此案的报道,鲜有跟我相同观点,所以写些东西能否提供多一些的参考意见;二为自己认为法律应用具有共通性,并且认为自己还是一个在观点上比较中立和客观的人。

    要说明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刑事案件查清的事实是不同的,很多观点在分析当事人梁丽的心理,或者说还加入自己的心理分析,认为案件定罪与否取决于由当事人的言行推出来的心理活动,造成案件主观随意性增大,这种结果是在不同的法官中的定罪量刑的差异扩大,随意解释法律;另外一种原因是我们以前那种“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念的一定程度的反映,也反映了法治观念和意识在公众中的水平。看网上观点,分成无罪和有罪两派,有罪的又分为盗窃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几种观点。这使我记得我们两种的公众心理倾向,一是在人之初性本善的基础上发展到犯罪分子是阶级敌人心理倾向,一是目前社会不公现象使更多的公众同情弱者。因为我并没有参与任何案件活动,所以以下我认为的观点是基于中国法律信息网的案件追踪法律博客《女工“捡”获300万元金饰可能被诉盗窃罪》(发表时间:2009-05-18 13:38)所陈述的事实为基础的,如果案件查明的事实与此不同案件的结果也就可能不同。

    一、关于小纸箱是否丢弃的三种心理。对于失主而言,价值差不多300万元的黄金饰品,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主动抛弃的对象,在物品失踪后的第一反应是被偷了,但是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物品置放于机场候机楼大厅这样一个公共场合,可以说明的是失主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力弱,容易让人认为是遗弃物。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也不会认为是失主遗弃了物品,既然这样很少人会认为是“捡”,因为谁的心里都接受不了捡了价值差不多300万元的东西,所以在此是心理矛盾的,构成犯罪对梁丽不公,不构成犯罪是拿了价值300万元的东西。对于梁丽,她并不知道物品的价值,就是后来拆封了她还是不相信,假如她当时知道的话肯定当即向机场主管部门报告,既然不知道,亲眼看到当事人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当然将物品捡起来。

    二、梁丽“捡”的行为认定标准。梁丽“捡”到箱子至其“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的这段时间的行为,存在行为竞合,即是清洁的工作行为,同时可能是个人主观上的侵占行为,甚至可能是“顺手牵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以后面将黄金饰品带回家的行为来反推梁丽“捡”的行为是顺手牵羊,因为这样存在逻辑顺序的错误,也不能如上述光凭梁丽有可能存在偷或者侵占的心理采用“思想犯罪”的方式推定其为偷或侵占。梁丽是机场清洁工人,清洁工也是一个职业。我们强调法官律师医生教师是职业,因为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训,具有自身的职业特点,具有专门的职业道德。清洁工很多人都能做,工作内容比较简单,一般收入不高,很少人认为她们是在利用清洁的专业知识在服务。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梁丽“捡”的行为认定,在行为存在竞合可能多种认定的情况下,只能是作为她们清洁工人履行职务这个主要的行为来认定。梁丽属于服务性行业工人,是深圳机场的工人,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梁丽拿那箱黄金饰品是在工作期间,清理任何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可能认为遗弃的物品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是可能超越职务的行为,但不影响其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梁丽行为性质的变化。作为清洁工人,肯定被告知捡到物品要上交;但同时对于矿泉水瓶这种纯垃圾类的也允许清洁工人自行处理。这应当是他们的职业准则。但在此案中,梁丽判断错误,在“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将要上交的物品认为是可以占有的物品。这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具有占有财产的故意。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从此言行说明,梁丽对于失主的态度是“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即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但上面已经分析是职务行为,梁丽捡到贵重东西有上交机场主管部门的义务,对于不能把握的东西肯定要向主管部门咨询,本案中物品为差不多十四公斤,当时认为可能是电瓶,后来拆封以为是假金饰,总重13599.1克假如每件为10克,就有1000多件物品,假金饰就是每件几元钱也值好几千元,至少价值方面已经不是类似于矿泉水瓶这种纯垃圾类的东西了。“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此时梁丽侵占此物品的故意非常明显,只是客体错误,本来想侵占“假金饰”,哪里知道是真金。只是后来“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又想到愿意上交机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