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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交的江XX涉嫌盗窃罪辩护意见

  

向检察院提交的江XX涉嫌盗窃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曾永前律师

东莞市市区检察院: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受被告人江XX本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曾永前律师担任被告人江XX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现对本案提出初步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江XX的主观恶性小。江XX的户籍是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农业户口,属贫困地区,江XX一家是当地的特困户。其一家三口,母亲吴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行走困难、长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巨额的医治费用使家中负债累累;父亲江X标体弱,又无谋生专长,只能依靠亲友的帮助种植水稻糊口;因家境贫寒,为减轻家庭负担,江XX本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外出打工,2007年9月进入东莞尚乐电子厂务工,其务工收入微薄,没有余钱寄回家为母亲治病。2007年10月期间,江XX母亲的病情再次发作、急需治疗,在本已负债累累、向亲友借贷无门的境地下,为筹措母亲的治病费用,治母心切的江XX实施了偷盗行为。江XX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动机是因经济拮据、筹钱为母治病,其乌鸦反哺、衔草结环之亲情令人感叹同情,其偷钱为母治病的行径令人扼腕痛惜,较之盗窃享乐等的犯罪动机,江XX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恶性确实要小得多。
二、江XX认罪态度好,盗窃数额不大,且案发后能及时主动、足额地向被害人归还涉案财物。江XX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小。同时在案发的当天就及时主动地向被害人归还了所有偷盗的财物,弥补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江XX在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涉案时年纪尚轻。为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收入,江XX过早地走入社会加入务工行列,在东莞尚乐电子厂期间工作勤恳吃苦、任劳任怨,为了多挣钱补贴母亲治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同时,江顺峰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涉嫌本案时年纪只有18周岁零10个月,其本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愿望非常强烈。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体察本案的具体情况,给予江顺峰本人一个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江XX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敬礼!
辩护人: 曾永前律师
2007年1月办

附:1、婺源县中医院签署的江xx母亲吴XX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2、当地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签署的江XX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