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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保证人股权变更 银行债权如何保护

  付少华:目前,在开展保证担保贷款时,银行一般要求保证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要求借款人全体股东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一般不要求保证人实际控制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假若在此类贷款到期前,保证人的股东发生变更,原来有担保能力的股东变成无担保能力的股东,那么此贷款逾期后,万一借款人无偿债能力,那么保证人的偿债能力是否也没有了,此情况下银行该怎么办?保证人股权变更是否会对银行的债权收益和催收造成影响?

  陈海燕(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在不违反法律主体禁止性规定前提下,担保合同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即可认定产生担保效力,担保人应以法人全部独立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债权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主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进行有效连接的情形下,担保人为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任何异议。即使该公司发生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变动,对担保效力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保证人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上述问题中,从表面看虽然担保主体本身的形式和效力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可能为恶意逃避担保责任而抽逃资产、削弱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而银行作为债权人,对逾期后担保人有可能丧失实际偿债能力的担忧不无道理。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转移资产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担保人利用更换股东的方式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实践中,担保人借更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名,低价出让公司股权,或原先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恶意混同,将优良资产转移到个人及其关联人名下,做空公司资产,随后抽离的情形时有发生,致使担保人在实际控制人更换之后成为一个空壳。虽然表面来看,担保人仍应以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担保责任,但实际上担保能力已被严重削弱,在银行作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时,往往发现可供清偿的资产已经寥寥无几。

  二是借款人与担保人实为同一控制人,为逃废债务恶意更换股东。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一旦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能识别借款人与担保人有密切关联、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行为,借款人可能为骗取银行贷款,额外增设担保人,而后担保人再以变更股东、抽逃资产、混同经营等方式将自身抽离,导致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同时被削弱,债务到期后银行从债务人和担保人处均追偿不到债务。

  因此,为防范上述情形,建议银行首先做好贷前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经营关系及实际控制人真实情况。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环节应通过多种渠道,查询行政登记信息、进行实地走访,尽可能全面了解借款人与担保人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的情形发生。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中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应明确约定,当借款人或保证人还款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依据这一约定,在保证人出现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削弱担保能力情况时,银行可向借款人要求落实其他债权保障措施,否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再次,要求保证人股东签署连带担保责任书。在签署担保承诺书时,对于被担保主债权、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将担保承诺书与借款合同做有效链接,避免因担保承诺书内容不完善形成法律风险。

  最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抽逃资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程度保障银行债权。

(责任编辑:DF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