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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政府支持无法侓效力的假协议使江苏客

辽宁锦州政府支持无法侓效力的假协议使江苏客商投资千万元受欺骗血本无归,渔民利益辽宁锦州政府不维护,使不良辽宁人大代表田德营公司违法骗取国家1.36亿元巨额补偿费,渔民无处说理,欲上诉党中央,求公理,盼习总书记为民做主,严惩违法乱纪的辽宁锦州贪官,以服民心!

辽宁人大代表田德营利用职权欺压外地渔民侵占国家支付的亿元滩涂补偿

 

 

 

本人陆建昌,江苏如东人,从事文蛤养殖多年。2007年我在辽宁东港从事文蛤养殖期间,凌海市(隶属于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我到锦州进行投资。经实地考察后,我认为锦州市娘娘宫二贝养殖场的滩涂适合文蛤养殖,遂向当地农民租赁了32400余亩滩涂,投入上千万元后,开始了文蛤养殖。

 

然而在2008年5月份,我初闻辽宁省滨海公路开始修建,征用范围涵盖了我租用的滩涂。可直到我投放了数百吨文蛤苗的滩涂被占用,仍没有相关部门的人员与我商谈文蛤的补偿事宜。疑惑下我前往锦州市海洋与渔业管理局询问此事,相关人员却语焉不详、态度暧昧,迟迟不给予我明确的答复。

 

在我的多方奔走和询问下,直到2008年底,我惊闻北镇德营油母页岩油加工有限公司居然对我租赁的滩涂提出了补偿申请并领取了部分补偿款,遂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经多方了解,竟发现此事件后存在如下情形:

 

2008年初,锦州政坛上层的相关人士预先获悉了我承租的滩涂将因辽宁省滨海公路的修建将被征收,在巨大补偿利益的驱使下,进而谋划并实施了一系列违规甚至于违法的行为,以期获利。

 

2008年3月23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叫朱铁庄的人与我租赁滩涂的出租人以87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承租滩涂的买卖协议。该协议书中对我的文蛤所有权予以了无权处分的书面约定,事实上,该文蛤的所有权自始至终为我所有,并未发生转移。

 

18天后的2008年4月10日,亦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朱铁庄转手即将该滩涂以1700万元的价格卖给北镇德营油母页岩油加工有限公司。双方竟然又在该协议书的第八条中做出了对我文蛤所有权予以免除的表述,该行为不但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在意定范围内构成了我所享有物权的损害。

 

经了解后得知,北镇德营油母页岩油加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田德营,现任辽宁省人大代表、锦州市人大常委、北宁市人大副主任,身任十家公司的董事长,个人资产数亿元,德营公司股东李爱民为锦州市人大代表(朱铁庄为其妻兄)。正是田德营利用其特殊身份及职权,侵占了本应国家补偿给我的亿元滩涂补偿款项。

 

明晰上述情况后,我认为该事件很可能是因某些人为的因素而导致补偿款错误发放,并且若放任其继续下去的话,不但会使我的个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更有可能使政府的相关行为出现失误,乃至于放纵个别人等的行为触犯法律。因此,我速将上述情况向锦州市娘娘宫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予以了反映,并数次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暂停补偿款的发放并对该事件予以调查处理。我认为:

 

一,补偿政策的原则是对实际使用人进行补偿,即谁投入谁受偿,也就是说滩涂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被征用本身是没有补偿的,补偿只是针对滩涂上的养殖物——即我所投放的文蛤;

 

二,补偿对象清晰,即补偿款的的主要针对物为滩涂上养殖的文蛤,包括在此之前的签定报告也是针对文蛤的现值作出的;

 

三,法律关系明晰,虽然个别人有意以合同形式混淆所有权归属,但因肆意处分我物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并且合同未实际履行,最重要的是文蛤自始至终一直由我控制未发生转移或交付。因此,文蛤的物权自始未发生转移,我作为文蛤的所有权人当然享有文蛤的对价补偿。

 

相关部门完全有能力辨明接受补偿款的真正主体,并作出正确的发放行为。然而经一拖再拖后,直至2009年9月我才被相关部门告知对此事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无奈下,我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果然,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主张。

 

但出乎意料的是,就在2010年1月20日该案一审判决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文蛤物权予以了准确的界定,我作为受偿主体的事实能得以澄清的情况下,锦州市娘娘宫临港产业区仍然与北镇德营油母页岩油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额高达1.36亿元,至今已经分三次(均在诉讼过程中)支付德营公司30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