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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关于不核准杨方振抢劫罪死刑的死刑复核

谢通祥关于不核准杨方振抢劫罪死刑的死刑复核律师辩护词 (2013-07-03 09:19:16)

标签: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 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 抢劫罪 分类: 死刑复核

谢通祥关于不核准杨方振抢劫罪死刑的死刑复核律师辩护词

    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沈德咏、江必新、奚晓明、南英、景汉朝、黄尔梅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五个刑事审判庭庭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之规定,谢通祥律师担任杨方振涉嫌抢劫罪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杨方振死刑,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因为杨方振属于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并且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程序违法,量刑畸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参考:

                    不核准杨方振抢劫罪死刑的主要理由

1、没有鉴定杨方振衣服有没有被害人的血迹,实际上杨方振衣服没有被害人血迹,在被害人被刺20多刀满车都是血迹的现场杨方振衣服身上没有任何血迹就足以证明杨方振没有杀人。

2、公安机关对杨方振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有信件与同监室的证人李福海、刘永利、刘岩都可以证实,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以上证人。

3、没有找到本案凶器刀, 故没有证据证实凶器上有杨方振指纹。

4、杨方振身上没有被害人一滴血,证明杨方振根本没有杀人。

5、现场没有杨方振的指纹、脚印,证明杨方振根本没有杀人。

6、杨方振供述是浩哥杀人,应该讯问浩哥、李帅。

7、犯罪目的不符合常理,杨自己有价值10多万元的别克牌轿车,不可能抢一个破夏利去开着玩,如果是开着玩为什么又烧毁车,为什么又杀人被害人身上的钱又没有拿?并且杀了20多刀,这肯定是有天大仇恨才这样做的,杨方振与被害人根本都不认识无冤无仇不可能下这样的狠手,此案一定是他人所为.

8、  没有对凶器做指纹鉴定,属于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属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没有全面收集的情况。 

                               不核准杨方振抢劫罪死刑的具体理由

一、既然侦查机关与一、二审法院认定该起所谓的抢劫案,案发地点是在“石黄高速黄骅港收费站西侧齐庄路口附近“就应该第一时间调取案发现场周围路段的所有录像,以确定被害人魏洪忠的车是否在案发时出现在此地、此地是否为第一案发现场、车上有无其他人、乘坐魏洪忠车辆的是否只有杨方振一人?

二、从案发到破案之间仅仅间隔不到3日,案发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破案并且定案的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侦查机关是否已经对案发现场周围土壤、环境进行检查、鉴定?在案发现场周围是有无检查时候存在第三人的物品、痕迹?综合该案的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多人作案的嫌疑

三、结合本案案发前后的各种情况,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动机不明确、甚至于很牵强,据被告人杨方振供述,其实施此起抢劫行为的目的是“在搭乘司机魏洪忠的车去往黄骅港的路上,在副驾驶车座后面的布兜里翻着玩,看到一把刀子,就有了把出租车司机杀死抢车开车玩的想法”其实我们都知道引起一个如此严重的抢劫案发生的真正原因并非那么简单,客观上综合本案所有的相关材料不难发现,这是一起事先有预谋的犯罪行为,绝非一个十几岁孩子临时起意“抢车玩”那么简单,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建议彻底查清案件,不应核准杨方振死刑立即执行。

四、侦察机关既然认定杨方振是坐在司机魏洪忠的后方位置,那么杨方振何以拿刀刺中魏洪忠的胸部位置?这一说法不能还原案发现场当时真实的情况,既然杨方振已经承认其实施了杀死魏洪忠的行为,其就没有必要隐瞒杀人当时的方法及情况,除非该案是多人所为,结合魏洪忠的尸检报告,杨方振不能自圆其说,该案不能排除多人作案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