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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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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 张智勇律师 (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 ,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 也包括了男子。 “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 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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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 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 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 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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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 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 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 需要特别 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 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 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 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 请实施,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的时限长短, 有无获利, 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 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 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 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 行去勾搭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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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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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 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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