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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符合国际潮流(2)

  日本 坚持保留死刑

  社会治安不断恶化,舆论反对废除死刑,使得日本坚持认为“死刑废止时机尚早”。日本现行刑法中,仅对诱致外患罪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死刑,其他犯罪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二战之前,日本有了死刑废止的提议,但国会最终没有审议通过,此后,国会未再直接审议过废除死刑的议案,而民间并未中断死刑废除运动,如1983年“废除死刑女子会”就向参众两院议长请愿废除死刑。但不少学者及民众提出反对意见,主张保留死刑。

  日本坚持保留死刑主要考虑到日本经济不景气,犯罪率不断升高,尤其是奥姆真理教成员在东京地铁释放毒气杀人等一系列恶性犯罪发生后,国民担忧社会安宁,不愿废除死刑。

  中国 严格限制死刑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55个,大量死刑条款的存在及高死刑率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不论是死刑罪名的数量还是司法判决死刑的数量,以及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我国均位居前列。

  死刑废除是全球趋势,但具体到一个国家,仍然需要根据其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是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具体到我国,综合各种因素,目前甚至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保留死刑是基于我国国情所作出的选择。但是,我国坚持严格限制死刑,慎用、少用死刑的政策为将来废除死刑做好铺垫。

  我国坚持严格限制死刑政策主要原因在于,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普通刑事犯罪不应适用,同时死刑的威慑力不是万能的,对一些亡命徒、持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其威慑力并不明显,最重要的是死刑是一种残酷、不人道的刑罚,适用量越大,刑罚越不人道。因此从尊重人权的角度而言,严格限制死刑是必然要求。

  严格限制死刑有其政策性的一面,同时对立法技术是极大的考验。目前而言,我国现行刑法仍然存在绝对死刑条款,如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判处死刑,类似这样的条款还有一些,不再列举。

  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最大阻力来自于民众的反对,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根深蒂固,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人的憎恨,社会公众对一些情节较严重的政府官员犯罪及一些手段或方式极其残忍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无法容忍;另一方面,民众担心一旦废除死刑,恶性犯罪会急剧上升,社会治安状况将恶化。这两方面的考虑使得目前我国无法短时间内完全废除死刑。消解民众的反对,需要分析其反对情绪产生的根本原因,需要刑事司法人员、刑法学者发挥其精英作用,促进我国死刑废除进程的加快。

  延伸阅读

  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可以说是伴随着每个国家的成立即出现的,其历史古老而漫长。追溯死刑的历史,可以看出,它正在经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1516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次提出废止盗窃罪的死刑,18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阐述死刑的弊端及废除死刑的理由,宣称死刑是不人道和无效的,主张废除死刑,自此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随着近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兴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减少死刑适用范围,19世纪末20世纪初掀起了废除死刑的浪潮。

  1999年8月,由德、法、英、意等12个国家组成“欧洲废除死刑联盟”,共同致力于推动死刑制度在全球各地的终结。欧盟自2003年7月1日起彻底取消死刑,甚至“在战争期间或者在无法避免的战争危险期间”,欧盟各国也将放弃动用死刑的权利,欧洲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大陆。

  一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不断受到死刑废止国的指责,面临巨大的国际社会压力。由此可见,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截至目前,全世界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达到86个,严格限制死刑的国家11个,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24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剩7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