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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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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被告人李龙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鲲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龙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龙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诈骗罪的事实有误。

2、本案尚有以下几点事实不清。

以上受害人万雅和李龙的舅舅王某供证不符,其时间、地点不一致,受害人万雅说提卡迪来克车时说的,李龙的舅舅王某说提奥迪车时说的。

 

3、被告人李龙与李龙的舅舅王某不是共同犯罪,没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始终没有共谋。

从被告人李龙的供述以及李龙的舅舅王某的供述笔录均证实,被告人李龙和李龙的舅舅王某主观上从来没有预谋过如何骗取受害人受害人万雅两台车,李龙来大连提走卡迪莱克车前,不认识受害人万雅,也从没有见过受害人万雅,只是作为李龙的舅舅王某的亲属、公司的员工帮助李龙的舅舅王某开车(李龙的舅舅王某不会开车),李龙的舅舅王某在与受害人万雅谈业务时得知受害人万雅有车想卖,让张劲百来帮助开车。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看,关于被告人李龙是否听到、是否知道李龙的舅舅王某说的那句话,即“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受害人万雅,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该句类似的话,是关系到被告人李龙是不是和李龙的舅舅王某有共谋、是不是共同犯罪,有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关键所在。

1)关于“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受害人万雅,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该句类似的话,①99.4.6受害人万雅的报案笔录称,这话是在办公室李龙的舅舅王某当着李龙的面对她说的,李龙都听到了。②2004.1.9受害人万雅笔录又称,这话是李龙的舅舅王某打电话和她说的。③2007.5.30. 受害人万雅笔录称在他家楼下说的。受害人万雅多次笔录中的说法不一致、相互矛盾:一是在哪里说的说不清;二是是否当这李龙的面说的也说不清。

2)关于“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受害人万雅,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该句类似的话,20043.2.21李龙的舅舅王某的讯问笔录供述说在开凯迪莱克车时,临走时他跟受害人万雅说的,后来供述又说在受害人万雅家里说的,07.6.4日笔录又说在受害人万雅家楼下提奥迪车时,用电话当着李龙的面和受害人万雅说的,还说是李龙让说的。李龙的舅舅王某供述不稳定,无法确定提哪一台说的该句类似的话。

3)关于“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受害人万雅,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该句类似的话,李龙在公安机关供述中表示没有听到李龙的舅舅王某说这样的话,更没有和李龙的舅舅王某说过。

辩护人认为关于该句类似的话,受害人万雅陈述、李龙的舅舅王某证言有自相矛盾之处,又有相互矛盾之处,被告人李龙还否认听到、知道该句类似的话,不能用李龙的舅舅王某说过该句类似的话,就证明李龙的舅舅王某与李龙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诈骗受害人万雅车的主观故意。即使李龙的舅舅王某和受害人万雅说过该句类似的话,只能说明李龙的舅舅王某有欺骗受害人万雅的主观故意,而不能证明李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