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山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具我所知,山西取下限,即数额较大起点为5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

回复时间:2007-10-15 18: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