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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分赃也构成贪污罪

未参与分赃也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各犯罪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同时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王某与李某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当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上没有盖公章,不能在财务上报销时,虽然王某告诉了李某发票上没有盖章,但在李某未提供其它发票的情况下,王某自己另行找了发票到单位报销,帮助李某实施贪污公款。共同犯罪中要求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行为,这并不意味着各行为人都必须实施完整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为了完成犯罪行为,虽然分工不同,实施的行为不一样,但各行为人的行为都围绕着同一犯罪进行的,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本案中如果王某不积极帮助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李某不可能单独完成贪污行为。 

王某虽然未参与分赃,主观上也没有将赃款物据为己有的目的,但王某主观上具有帮助李某将公款侵吞的故意,贪污犯罪共同故意和目的仍然存在,王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积极帮助李某实施贪污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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