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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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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交通肇事) (2013-07-07 08:37:03)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     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

判决书第被告人廖宇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

本案中,被告人廖宇登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宇登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

 

二、     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宇登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2013]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宇登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宇登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的事情,与伍海玲证明廖宇登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烫伤的证言相矛盾,且伍海玲与廖宇登是同居关系,与廖宇登有利害关系,因而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责任推定,是遗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参与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矛盾情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没有完成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程度。

上诉人认为尽管公诉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出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责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一审判决 “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而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第) (2013 ) 455条等有关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和重新开庭,也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只能宣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上诉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廖宇登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根据

(第二页第

答: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驶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行: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没有住院治疗。

(第二页第......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十分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12年9月6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12年9月6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