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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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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分析

  面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一)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父母是一个人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可做到以下三点。

  1、观察青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青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青少年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二)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1、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侯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调查显示:十五、六岁,容易犯罪。在校青少年一般处于这个年龄段,这个时期是人的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心理困惑最大时期。抓好这个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为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学校要针对性的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室,设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今后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设立内部夜间电话心理咨询,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4、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服法。

  5、加强和改善农村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而职业教育又较为薄弱,农村青少年就业时都缺少一技之长的现状,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开辟青少年教育新领域,加强农村网站建设,用丰富的内容吸引青少年,增强对社会的服务和对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功能,免费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建立健全青少年就业培训服务网络,切身服务于农村青少年的需求。

  (2)要创造条件,多筹建新型职教学校,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生存发展环境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并可聘请农村中的能工巧匠作为师傅,学校学费不宜过高,并允许农村青少年在中学阶段自由转学到职教学校,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学校也可举办假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充分利用假期让农村青少年学会一门谋生的技能,使他们真正成为引导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最终改善农村整体经济结构。

  (三)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科学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建立社会预防机制和帮教网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将审判工作向前延伸。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其配套措施主要有下列几个部分:

  第一、针对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少年,建立了“分心帮教室”,建立起失足少年的就业基地。

  第二、开通“青少年热线”电话(信息)服务、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活动。

  第三、参照国际惯常做法成立的“青少年法律援助处”或“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法律正逐步成为维系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纽带。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来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援助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年龄在7至35周岁之间的青少年,实践证明,这一机构有助于青少年权益的维护及服务工作。

  (四)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青少年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1、建立少年刑事审判配套的工作体系。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明确司法系统的专项机构职能。

  (1)基本原则:我国政府对失足少年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将少年审判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确立了“双向保护”原则,认真履行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即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

  (2)处罚尺度:少年法庭在审判中,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少年犯比照成年犯减轻、从轻处罚,坚持不适用死刑的法律制度。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及有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小的少年犯,适当多判缓刑,放在社会进行教育改造。在减刑、假释和使用上,适度从宽掌握。

  (3)审判方式:少年法庭把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保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惩处、改造少年罪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融于审判全过程,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并向审判前后延伸,在庭前调查、法庭审理、判决以及交付执行等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促使少年罪犯伏法、侮过自新。在诉讼程序上建立了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特别程序和审判方式。

  (4)在庭审过程中增设教育阶段的专门程序:少年法庭特别设置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采用注重疏导的方法进行庭审,专设庭上教育阶段,力争使少年被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感化、折服、知罪,为以后的教育改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建立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在庭前调查、庭审、庭后延伸三个关键环节上对少年犯进行有效的教育。

  3、建立犯罪少年矫治中心,进一步落实审判的向后延伸工作,加强对在押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建立犯罪少年矫治中心,为热心挽救犯罪少年的社会人士提供了一个与在押少年犯直接面谈的机会,为法官和特邀陪审员提供了一个庭后延伸的帮教场所,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中心”可设在少管所,在少管所警官、少年法庭法官、特邀陪审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中聘请一批督导员,除个别督导矫治活动外,每季度集中一次到中心对少年犯进行帮教督导。

  4、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团结、组织、联络广州地区热心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有关问题,为预防、惩治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提供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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