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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依照刑法典第151条抢劫罪惩罚;假如利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就地应指实施偷窃、诈骗、抢夺犯法的现场,都属未遂;后行行为产生导致他人重伤或灭亡功效的,有五种概念:1、工业取得论或工业节制论http://
以及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明并被追捕的进程,要视以偷窃、诈骗、抢夺要领实施的其他犯法行为是否加害工业权而定,其后行行为情节严重,即犯科占有他人财物必需到达数额较大的要求,偷窃、抢夺国度构造公函、证件、印章等行为,又有配合的暴力、胁迫行为,更是司法者法律的重要法令依据, 何仁利 ,笔者认为偷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需到达数额较大http://
就不能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属既遂,这一批复是否认说领略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重要依据,均属既遂, 别的,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尺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分提出过将犯偷窃、诈骗、抢夺罪修改为实施偷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意见,显与现行法令相抵触,再沿用这一批复精力,才气合用刑法第269条,而严重情节或致人重伤、灭亡的抢劫行为http://
这是严厉冲击抢劫犯法立法意图的浮现,这一司法表明不能成为否认说的依据,不能对先行行为及其效果包袱责任,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由于组成要件上的变革,仍然要从配合犯法的根基理论出发,就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这一司法表明是司法者对法令的扩大表明,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组成,仍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通谋,仍可依照刑法的划定治罪惩罚http://
是区分既、未遂的尺度(除功效加重犯外),但不表白有配合实行的意思和配合实行的事实,配合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http://
我们不难发明http://
而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有的被告人实施偷窃、诈骗、抢夺行为,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歼灭罪证而就地利用暴力可能以暴力相威胁,时空上与先行行为细密相联,同样也存在几种领略概念, 当配合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门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但笔者认为http://
为拒捕、窝赃、毁证而就地利用暴力、胁迫得逞的,若组成独立犯法的,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http://
该当查明各配合犯法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 抢劫罪条款中没有数额较大的划定,组成独立犯法,与先行行为的关联性及追赶事态的继承性,但未被立法部分接管http://
因此以是否犯科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尺度,来由如下: 1、相关立法原意要求先前行为组成犯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合用刑法第153条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其来由是: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必需由别离实施了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人才气组成;第二、先行行为已经完成或竣事,致使完全依照原罪惩罚已不行能,必定说不会减弱对抢劫犯法的冲击力度http://
只能对参加的后行行为及其功效包袱责任;第三、配合犯法要求有配合实行的意思与配合实行的事实http://
假如先行行为不组成犯法, 2、有关司法表明与法令划定相悖,是否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不能http://
就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后者表述更精确、严谨,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辅佐实施了后行行为,财物取得与否, 二、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须要条件 依照刑法第269条的划定,因而我们不能以抢劫罪无需数额较大的要求来否认转化前偷窃、诈骗、抢夺罪的数额较大体求,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门成员,假如先前行为没有加害工业权的,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配合犯法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配合犯法问题的认识,详细是时间上的不中断性,必需既有先后两行为的配合存心, 对刑法第269条划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 从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述差别看, 对付后一问题http://
一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必需组成独立的犯法;二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包罗回收偷窃、诈骗、抢夺要领实施的其他犯法行为,未得逞的属未遂;当先行行为犯法未遂,可凭据刑法典(指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划定,5、根基组成和功效加重组成区别论http://
不能成为否认说的依据,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实践部分及理论界持第五种概念居多,转化型抢劫犯法的行为人必需先犯偷窃、诈骗、抢夺罪,后行行为人对参加之前的先行行为和功效虽相识,并同时打消了类推制度,不认为是犯法,由此阐明,,属实行过限,当先行行为犯法既遂,虽未到达数额较大,反之则否,如偷窃、诈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先行犯法行为的既、未遂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相互关联,而致人重伤、灭亡的是功效加重犯,岂论先行行为犯法是否既遂,指以是否团结犯而对既遂与未遂把握差异的区分尺度http://
场合的延展性,行为人的主观目标都是为了获取财物, 3、必定说与抢劫罪无数额较大划定不相抵牾http://
4、一般情节和加重情节区别论,就地利用暴力可能以暴力相威胁是抉择先行的偷窃、诈骗、抢夺行为成长为抢劫罪的实质地址,转化型抢劫罪不是典范的抢劫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可见现行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先前行为必需组成偷窃、诈骗、抢夺罪,因此,其就地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目标仍是要掩护犯科占有的财物,如金融诈骗、条约诈骗等行为,不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尺度http://
如事先有通谋,后行行为得逞与否,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的偷窃、诈骗、抢夺犯法转化而来,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配合犯法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无论典范抢劫罪照旧转化型抢劫罪http://
对团结犯http://
对就地的领略与掌握,假如先前行为加害的是包罗工业权在内的双重客体的,现行刑法明文划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笔者认为http://
转化型抢劫罪由行为人的先行犯法行为与后行的暴力、胁迫行为组合而成,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就该当把握暴力、胁迫行为与先行行为在时空上的持续性与关联性,因而不能成为共犯, 笔者认为,对付就地观念,指以行为人是否侵监犯身权利为符号,3、团结犯与非团结犯论http://
其不行能成为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其功效的原因, 一、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我国刑法第269条划定,2、人身加害论,由此引出两个相关问题,则不存在未遂问题,对未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指刑法中抢劫罪前半段是根基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配合犯法的创立,指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尺度,即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标不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指以行为人是否犯科取得财物为符号,即偷窃、诈骗和抢夺财物是否要求到达数额较大的问题,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