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法制新闻 >
2012网络热点法治人物盘点
唐慧
】【】【关闭】
人物名片
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
事件回顾
2006年,在湖南永州,年仅11岁的乐乐遭到多人强奸、轮奸,并被弄到一家休闲中心,被强迫卖淫。3个月时间内,这个小女孩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遭受毒打。
母亲唐慧发现女儿被强迫卖淫后,想方设法救出了女儿。然而,这么大的恶性事件,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直到两个月后引起湖南省公安厅关注才立案。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事件发生6年后,直到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事才算走完法律程序。
判决结果出来后,唐慧和被告人双方都不满判决结果。被告认为量刑过重,唐慧则认为还有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且无人作出赔偿,100多个伤害过乐乐的人也没受到追究和处理,因此,双方都在上访。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唐慧被劳动教养的消息被公布后,却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 8月6日下午,湖南省委政法委对外界表示,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2012年8月8日,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唐慧对劳动教养案的复议。
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经查明,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点评
对像“唐慧案”这类案件的处理,执政者可以有多种选择:将当事人拘留、劳教;通过信访,由领导批示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不论是合理的还是无理的,先息事宁人再说);通过复议、诉讼辨明是非曲直,依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通过纪检监察等法定途径查明事实真相,给申诉、控告、检举、举报人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执政者无论选择这三种处理方式、途径中的哪种方式、途径,在现行法律、法规里都可以找到一定根据,在形式上都并不违法。但是湖南最后选择了接受当事人复议申请,并通过复议撤销劳教决定,并启动纪检监察调查的方式、途径。
如果仅从现行《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和《劳动教养办法》的文字规定看,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对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劳教并非绝对错误。但是,当我们在考察了当事人为什么“违法”的原因(其幼女被强奸,多年申诉、上访无满意结果)后,当我们分析了现行劳教制度的种种弊端(如无法律对之具体规范,实施时不经相对人质证、辩论、陈述、申辩等正当法律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后,当我们认真权衡了人权的价值和探究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后,就只能认定,给予当事人劳教是绝对错误的,湖南最后的选择乃是“法治湖南”的唯一选择。
“唐慧案”的处理涉及我国两项重要的现行制度:一是信访制度;二是劳教制度。信访制度有其必要性,重要性,是目前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但是,信访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尽管必要、重要,它却不应代替复议、诉讼、仲裁、裁决,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而只应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补充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