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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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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作者:席胜  时间:2012-12-10  浏览量 86  评论 0     

本律师结合在深圳地区(包括宝安看守所,福田看守所,南山看守所,罗湖看守所,深圳市第一,第二看守所等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本文就深圳地区敲诈勒索案件为例)经验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总结就贩卖毒品案件在深圳各区(南山区,宝安区,福田区,罗湖区)法院的量刑规范,以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委托律师实际介入辩护。

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深圳地区2500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深圳地区2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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