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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绑架罪之“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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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刑事辩护:绑架罪之“无罪”判决

    作者:  时间:2012-04-09  浏览量 0  评论      

    广州刑事辩护:绑架罪之“无罪”判决

    案由:涉嫌绑架

    承办律师:吴小琴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承办部门: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辩护效果:认定无罪

    附:部分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的委托,指派吴小琴律师担任朱**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 *** 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本案中被告人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非法持有 *** 支罪

    1.对指控非法持有 *** 支罪的事实及法律认定无异议。

    综上,云公(刑)鉴(痕)字【2010200号 *** 支鉴定书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客观性,其鉴定缺乏合法性。根据刑事证据要求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结果的排他性和唯一性,该证据的证明结果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因此不得只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二 )关于隐瞒犯罪所得罪

    1.对指控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法律认定无异议。

     

    被告人朱**只是隐瞒了犯罪所得,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且涉案物品,案发后已经全部追回,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 )关于盗窃罪

    (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有直接关系,本案被告人虽然有犯罪的故意,但他能够认罪、悔罪,这一态度应当加以肯定。被告朱**归案后如实交代、彻底坦白,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本辩护人在会见时,被告人痛恨自己,追悔莫及,内心有愧,深感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社会,对不起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