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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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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书
作者: 时间:2012-07-15 浏览量 0 评论
关于xx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一、 关于毒品的来源问题
1.兰x的供述:
通过以上供述情况说明:被告人xxx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积极提供了毒品的来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积极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尽管侦查机关未继续进行侦查,但不能否认被告人xxx的立功表现和悔罪态度。被告人处于情急之下,能够准确告知侦查机关购买毒品的上线人员、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应当作为立功情节给予考虑,这样也符合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并给予从轻、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达到鼓励、教育犯罪嫌疑人积极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
2.胡xxx供述:
通过被告人胡xxx的供述说明:被告人xx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组织、策划作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x均系主犯。按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此处,应当按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通过二人供述的内容看:被告人xx没有起到主犯作用,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xx的类推解释进行定罪量刑。被告人xx没有积极联系贩卖毒品,到xx省xx市是根据被告人胡xx,以及胡xx亲戚李x和她的姨妈联系后,由胡xx找xx从xx省xx市将毒品运送过来,尔因为没有交易成功,经被告人胡xx与被告人布x商定并联系好后,用车从xx某宾馆将被告人xx接到xx旗的。该供述的情况基本与被告人xxx的供述相吻合。毒品的数量、购买的价款与被告人xxx的供述不相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为主犯,辩护人根据该案件事实不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
3.侦查机关的工作记录及补充侦查的决定情况:
xxx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案件情况说明’记录:xxx提供的贩毒案件线索已经转交xxxx市警方查处。
201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四条、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2010年9月【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第10条、第1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的检举、揭发行为,应当比照上述规定给予从轻、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