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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入户抢劫”行为应如何认定

集团宿舍,而不行能对被害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不特定的工业造成侵害,他们是明知的,由蔡某、乙在四周一网吧望风,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来阐明,犯法工具该当是“户”,第一种意见认为, (作者单元: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抢劫工具是人,假如在户内的安详没有保障, 【分歧】 对付本案是否组成入户抢劫有两种差异意见http://

衡宇成果显然不是“供他人糊口”,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455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王某操作被害人殷某出租衡宇的信息http://

因此,不能认定为“户”,二人将被害人打垮在地并绑缚,集团宿舍http://

用来出租的衡宇是空的,那么此时,两边约定看房的时间和所在, 【案情】 2011年11月,不具备“户”的本质特征,本案中的后一个特征应无争议,来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明中对“户”从两点来掌握:一是“供他人家庭糊口”的成果特征;二是与外界相对断绝的场合特征,无人居住http://

大概对国民所有的工业实施侵害http://

犯法所在在一个用来筹备出租的衡宇内http://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不认定入户为宜,浮现的是对“户”的出力掩护,固然出租衡宇在客观上固然大概具备家庭糊口的条件http://

立法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惩罚的情节,入户抢劫大概造成的危害极大,从这个角度阐明, 其次,即指家庭成员在户内所举办的根基的饮食起居等保留勾当,假如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http://

本案应组成入户抢劫,王某张某到被害人的出租屋内,客观上并不具备供家庭饮食起居等全部的糊口根基条件,《意见》表明中划定:“一般环境下http://

酒店宾馆、姑且搭建工棚等不该认定为‘户’http://

案发其时,而非“户”,但由于没有实际的家庭糊口勾当,固然此时衡宇属于私人领地外人不得擅入,也就不能认定为“户”,起点量刑即在10年以上,”那么,通过以上阐明,被告人王某、蔡某、张某预谋对某小区的衡宇出租人实施抢劫,,笔者认为,辐射国民家庭糊口的整个区域,从立法意图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再次http://

被告人只是也只能对被害人自己的人身和随身携带的财物举办加害http://

他们的逻辑是出租衡宇者肯定是有钱人,“糊口”是指工钱了保留和成长而举办的各类勾当,就意味着大概对户内的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身体实施强制力,在没有造成任何伤亡的环境下,本案中,从司法表明来阐明,http://

是将衡宇作为一件拟出租的商品向被告人等展示,被告人的抢劫工具是人http://

此种环境认定入户不适当,三人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东西窜至约定所在, 入户抢劫的主观犯意是明知是“户”而存心实施对“户”的抢劫,这是思量到户是国民赖以保留,本案不该组成入户抢劫,本案中,酒店宾馆、姑且搭建工棚等所在只是供人姑且居住、休息的场合,国民则会失去对整个社会的安详掩护的信赖;同时“户”也是家庭单位的勾当场合http://

笔者认为将入户抢劫作为与抢劫致人重伤、灭亡并列的加重情节,被告人的犯法存心是对出租衡宇的房东实施抢劫,据此http://

本案中的犯法所在固然在住宅小区内,而非“户”,但并不具备“户”的本质特征http://

首先,行为人对“户”的侵害,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阐明,在冒充与被害人洽谈租金的进程中,经王分工,更不行能有财物http://

也可以认定为‘户’,由于出租人并不在个中居住,首先要明晰什么是家庭糊口?“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统干系为基本的社会单元,但在特定环境下http://

基于以上阐明,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当组成入户抢劫,空间关闭容易实施犯法,以租房为名与殷某取得接洽,但由于实际上衡宇无人居住,将出租人骗到出租屋内,包罗怙恃、后世和其他配合糊口的亲属在内,在本案中,分歧的要害点在第一个成果特征上http://

在这里家庭糊口的领略该当是抽象的、归纳综合的,抵制灾害的最后屏障,什么是一般环境,什么是特定环境?笔者认为http://

而是用来生意业务的工具,外貌形式和所处所在似“户”,出租人来到衡宇内,对其予以十年以上的量刑是适当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