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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奸淫幼女罪的

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刑事辩护业务。

奸淫幼女罪属于强奸罪的一种类型,但是与普通强奸罪是有区别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是奸淫幼女罪。

1、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不满14周岁的为幼女,这是法定的统一标准,故不能撇开年龄以是否发育成熟为标准判断是否为幼女。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抵抗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

2、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故意时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就奸淫幼女而言,认识内容包括奸淫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及奸淫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结果。在本罪中,幼女属于特殊的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或者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在此基础上实施的奸淫行为就具备奸淫幼女的主管构成要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不管对方是否为幼女,而决意事实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确实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因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罪。但是过失不可能构成奸淫幼女的犯罪。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