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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进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 以上的数(含本数)。

[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不限于妇女,也包括男人;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介 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与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方面,后者限于“组织者”,“协助组织者”,而前者没有限制;在犯罪客观方面,后者的犯罪手段虽然也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等,但后者是以各种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巨犯罪手段还包括暴力、强迫、招集、雇佣等,这与前者也有明确区别。与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前者罪犯虽 然对卖淫者采取了引诱、容留、介绍手段,但没有采用强迫手段,卖淫者卖淫出于自愿,后者罪犯对被害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因而被害人卖淫是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迫手段,是区别两罪的关键。